国家旅游局日前表示,《旅游法》将在两个月后的“十一”黄金周施行,旅游业主管机关将“重典治乱”,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零负团费”、欺客宰客等行为依法从严惩处,依法吊销、停业整顿一批违法经营者。
欺客宰客等行为一直是旅游业的顽疾,而《旅游法》的最大亮点便在于对旅行者相关权益的切实保护。按照《旅游法》的规定,旅行社不仅不能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也将被禁止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行为。与此同时,游客还将与旅行社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不过,根治旅游业顽疾,光靠“重典治乱”还不够。在治的过程中还应做到“理”:理清地方旅游主管机构和景区的关系,理清旅游社、餐饮业、住宿业等旅游服务商与旅客的关系,理清旅游业收入增长与服务质量之间的关系。
《旅游法》中的许多规定是好的,但如果理不清上述的关系,那么许多条文在实际操作时就会遇到阻碍。以旅游主管机构与景区的关系而言,对于许多地方来说,景区是当地财税的重要来源,由景区而衍生出的产业链亦对当地经济有举足轻重的影响,面对强势的景区经营方,旅游主管机构又有多大的回旋余地?而具体到执法上,治理欺客载客涉及工商、城管、税务、城建、质监、交通等多个部门,握有《旅游法》的旅游主管部门,一无足够的执法力量,二来需要其它部门协调配合,执法力度和效果自然大打折扣。
其实,随着居民收入的提高,交通日益便捷,游客们自助游比例加大。旅游业主管机构应该在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障游客权益的同时,增加一些服务性措施,例如建立各种信息平台,在曝光个别旅游业从业者不法行为的同时,为散客提供各类信息服务。举个例子来说,如果散客们都能知道去哪里找到正规的“一日游”,他们还会不断上当吗?
而对于旅游业从业者而言,《旅游法》的实施,将有助于纠正现有的畸形盈利模式,即依赖门票“一家独大”的收入模式。而正是这种“圈一座山,围一片水”,然后高价售票,坐地收钱的畸形盈利模式,导致部分地方和景区经营者热衷于采取各种手段直接或变相加价门票,却忽视了对景区本身及周边区域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整个旅游产业链的综合开发。在《旅游法》落实之后,如何创新机制,使得餐饮、住宿、交通、购物、娱乐、文化等诸多旅游业产业链上的相关产业平衡发展,不仅需要旅游业经营者们群策群力,发展新的盈利增长点,也需要当地有关部门完善基础设施,提升服务水平。
期待在《旅游法》落地的第一个黄金周,每一位游客都能带着开心出门,满意回家。
(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