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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修改内容

2012-02-24 13:45:24 来源: 客运站

各铁路局:
      为适应铁路旅客运输发展,决定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各铁路局要组织广大职工认真学习规章修改内容,并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要将本次主要修改内容摘编后在车站、列车等场所进行公告。
      一、《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修改内容
       1.第三条:“铁路旅客运输专刊”改为“铁路客货运输专刊”。
       2.第五条“等级”前增加三款:
      “直达票:从发站至到站不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通票:从发站至到站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改签:旅客变更乘车日期、车次、席(铺)位时需办理的签证手续。”
      3.第九条旅客的基本义务:
      (1)第1项“支付运输费用”后增加“,当场核对票、款,妥善保管车票,保持票面信息完整可识别;”
      (2)增加一项为第4项,“4.对所造成铁路或者其他旅客的损失予以赔偿。”
      4.第十二条第二款改为:“附加票是客票的补充部分,可以与客票合并发售,但除儿童外不能单独使用。”
      5.第十七条改为:“旅客购买卧铺票时,卧铺票的到站、座别必须与客票的到站、座别相同,但对持通票的旅客,卧铺票只发售到中转站。”
      6.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1.1米”改为“1.2米”,“1.4米”改为“1.5米”。
      7.第二十条第四款后增加三项:
      “4.学生证未按时办理学校注册的。
      5.学生证优惠乘车区间更改但未加盖学校公章的。
      6.没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学生火车票优惠卡”不能识别或者与学生证记载不一致的。”
      8.第二十一条改为: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伤致残的军人(以下简称伤残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享受半价的软座、硬座客票和附加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发,铁路运输企业有权进行核对。”
      9.第二十五条改为:
      “直达票当日当次有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全程在铁路运输企业管内运行的动车组列车车票有效期由企业自定。
      (2)有效期有不同规定的其他票种。
      通票的有效期按乘车里程计算:1000千米为2日,超过1000千米的,每增加1000千米增加1日,不足1000千米的尾数按1日计算;自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最后一日的24时止。”
      10.第二十六条:“车票”、“客票”均改为“通票”,“因病”改为“因病中途下车、恢复旅行时”,删除第二款“动车组列车车票只办理改签,不办理有效期延长。”
      11.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车站应当在开车前提前停止检票,但应当在本站营业场所通告停止检票的提前时间。”
      12.删除第二十八条,原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
      13.原第三十条改为:
      “第二十九条 旅客须按票面载明的日期、车次、席别乘车,并在票面规定有效期内到达到站。
      持通票的旅客中转换乘时,应当办理中转签证手续。”
      14.原第三十一条改为:
      “第三十条 持通票的旅客在乘车途中有效期终了、要求继续乘车时,应自有效期终了站或最近前方停车站起,另行补票,核收手续费。定期票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
      15.原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改为:
      “对乘坐卧铺的旅客,列车可以收取车票并予集中保管。收取车票时,应当换发卧铺证;旅客下车前,凭卧铺证换回车票。”
      16.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
      “除特殊情况并经列车长同意的外,持低票价席别车票的旅客不能在高票价席别的车厢停留。”
      17.第三十四条改为:
      “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应当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开车前办理一次提前或推迟乘车签证手续,特殊情况经站长同意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办理。持动车组列车车票的旅客改乘当日其他动车组列车时不受开车后2小时内限制。团体旅客不应晚于开车前48小时。
      在车站售票预售期内且有运输能力的前提下,车站应予办理,收回原车票,换发新车票,并在新车票票面注明“始发改签”字样(特殊情况在开车后改签的注明“开车后改签不予退票”字样);原车票已托运行李的,在新车票背面注明“原票已托运行李”字样并加盖站名戳。
      必要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临时调整改签办法。”
      18.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旅客中途下车恢复旅行(含中转)办理中转签证或在列车上办理变更席位、铺位时”改为“旅客办理中转签证或在列车上办理补签、变更席(铺)位时”。
      19.第三十七条:“旅客”改为“持通票的旅客”,“客票”改为“通票”,删除第二款“动车组列车车票不办理变径。”
      20.第四十二条:“原票”改为“原通票”,“车票”改为“通票”。
      21.第四十四条:“还必须加收应补票价50%的票款”改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其身份进行登记,并须加收已乘区间应补票价50%的票款”。
      22.第四十五条改为:
      “有下列情况时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1.应买票而未买票的儿童按第十九条规定补收票价。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使用儿童票乘车时,应补收儿童票价与全价票价的差额。
      2.持站台票上车送客未下车但及时声明时,补收至前方下车站的票款。
      3.主动补票或者经站、车同意上车补票的。
      下列情况只核收手续费,但已经使用至到站的除外:
      1.旅客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开车前乘车的,应补签。
      2.旅客所持车票日期、车次相符但未经车站剪口的,应补剪。
      3.持通票的旅客中转换乘应签证而未签证的,应补签。”
      23.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5项,原第5项改为第6项:
      “因特殊情况经站长同意在开车后2小时内改签的车票不退。”
      24.第五十一条:“每件物品…重量不超过20千克”改为“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0厘米,杆状物品不超过200厘米,但乘坐动车组列车不超过130厘米;重量不超过20千克。”
      25.第三章第七节“包裹的押运和带运”改为“包裹的押运”,删除第七十九条,以下条文序号依次递进。
      26.原第一百零七条:删除“动车组列车旅客不办理车票有效期延长,但可根据等候日数办理车票改签。”
      27.原第一百零八条:“车站”改为“车站应予办理签证手续,通票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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