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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出台乘车出行更安心(图)

2012-02-23 21:59:18 来源: 客运站

运管执法人员对客运车辆进行检查,保障运输安全

2011年1月1日起,《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将正式实施

十五年磨一剑,经过反复调查论证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省道路运输行业有了更加详尽的法律依据,全省运管机构,经营户以及旅客的权益和义务也从法律上有了更多的保障。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省道条》)将给百姓出行安全带来哪些保障?实施后会对我省道路运输行业产生哪些深远的影响?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了省交通运输厅法规处处长曹居月,省交通运输管理局副局长、总工程师席建华。

■权威访谈

道路运输业管理更趋规范

本报记者:以往我省只有一部15年前出台的《暂行条例》,此次《省道条》的出台,有何立法需求和迫切性?与其他省份的法规相比有无先进之处?

曹居月:1995年《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出台时,我省是全国第4个出台道路运输地方性法规的省份,这部法规在当时是先进的。但是,经过15年的施行,《暂行条例》已经难以适应道路运输管理的现实需求,在罚则等方面规定比较粗,不利于操作。比如,《暂行条例》中对道路运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设定内容,出现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不一致的问题。从维护法制统一、适应我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的现实需求,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依法行政等角度出发,对《暂行条例》予以修订十分必要。另外我省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成效显著,亟需通过地方立法提升省政府223号令的法律层级,以进一步推动治超工作法制化。

在省人大、省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我们起草了《省道条》草案,经过几十次的征求意见、论证、修改,最终于今年9月29日经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道条立法全国很多省都有,但像我们这样进行系统的修改、对新兴行业进行立法规范的省不多,所以我们是走在全国前面的,在全国先行了一步。

本报记者:新出台的《省道条》更加完备健全,适应目前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的需求,与以往的条例相比,该条例进行了哪些内容的规范。

曹居月:《省道条》主要规范了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规范了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这主要包括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客货运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和物流服务等业务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二是规范了道路运输活动管理者———主要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依法行政行为。根据规定,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以及对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源头治理的监督管理,但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和授权范围内进行;

三是明确规定了其他一些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如公安机关对道路运输安全、驾驶员考试等方面负有职责,工商、质检部门对超限超载源头治理方面负有职责等等。

■权威访谈

客货运安全保障更加充分

本报记者:作为我省道路运输行业今后主要的法律依据之一,《省道条》新增了哪些规定、有哪些亮点、在保证道路运输安全,维护百姓生产财产方面会起到什么作用?

席建华:以往我省道路运输行业遵循的法规,除了2004年出台的国家《道条》,主要就是1995年出台的《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与《暂行条例》相比,《省道条》有很多新的内容和亮点。主要包括:

第一,明确了运管工作经费和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经费的来源。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运输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一预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增设了一项行政许可和两项备案管理的事项。对新兴行业汽车租赁业设立行政许可,纳入管理,将原来未规范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和物流服务纳入了备案管理的范畴。

第三,道路运输安全专门设立了一章,充分体现了《省道条》保障道路运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这一立法宗旨。这一章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管机构以及公安交警在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中的职责;明确了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道路运输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并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明确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机制。为巩固我省治超成果,使超限超载源头治理走上常态化、法制化的轨道,《省道条》将省政府223号令(政府规章)中主要内容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确保了长效机制的建立,这在全国应该是首创。

第五,建立客运市场退出机制。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发生较大以上行车安全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吊销事故车辆的班线客运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

第六,进一步强化了对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为了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省道条》规定了在道路运输管理过程中违法违规的十一种情形,以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

本报记者:我省道路运输行业最近几年发展迅速,拥有几十万从业人员,每年客运量达十几亿人次,行业规模日益庞大。《省道条》的实施,会对道路运输行业产生哪些深远的影响?

席建华:道路运输作为覆盖领域最广、线路最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运输方式,长期以来由于原《暂行条例》的不适应性,使我省缺少符合发展实际的地方性法规,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道路运输业的发展。

这次《省道条》的颁布实施,解决了我省道路运输管理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进一步明确了运管机构行政执法的权利和义务。该条例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明确了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以保障运输安全为核心,以维护旅客、货主和其他消费者的利益为重点,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为目标,建立和完善了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市场监管、市场退出三个机制。

《省道条》所设定的一系列规定,有利于我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转变管理职能。《省道条》在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破除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打击车辆超载及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方面做出了规定,为我省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培育健康的市场发展环境和秩序等方面提供了重要依据。特别是对我省正在实施的治理超限超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报记者:“十二五”期间,我省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目标是什么,《省道条》在“十二五”开局之年实施,具有什么样的意义?

席建华:“十二五”期间,全省道路运输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城乡客运网络、现代物流网络、运输站场网络、机动车维修网络、信息化管理网络基本完善,城乡客运公交化、货物运输物流化、运输站场网络化、服务信息化、运输生产集约化、队伍建设正规化、行业管理法制化取得重大进展,道路运输行业的公共服务能力、安全生产能力、应急保障能力、市场竞争能力、科学发展能力明显跃升,基本形成能力充裕、服务优良、安全环保、低碳绿色的道路运输系统,较好地满足全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较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需要。《省道条》的实施,将为实现这些目标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使我们在“十二五”的快步前行中没有后顾之忧。

■我看新规

执法时依据更明确

执法人员:太原市运管局稽查支队周晋东

“即将实施的《省道条》,让我们的执法依据更加明确,操作性更强。”作为一名运政稽查人员,周晋东和他的同事们每天都要与黑客运、非法经营户打交道,因此,《省道条》的实施,对他们来说尤为重要。在周晋东看来,《省道条》对2004年出台的国家《道条》是一个补充,更切合山西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对运政执法人员的服装、车辆使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对违法车辆进行罚款的规定上也更加细化,使稽查人员在具体执法中依据更明确。“《省道条》不仅规范了运管人员的执法行为,而且为经营户和广大百姓提供了更多的利益保障。”

周晋东认为,《省道条》中有关对汽车租赁公司的明确规定,方便了稽查人员今后的执法。“以前有一些黑车钻法律的空子,组建了汽车租赁公司经营黑客运。根据新条例规定,汽车租赁公司只能为消费者提供车辆等机具,而不能提供人力的服务,如果有人力参与其中,就可以判定为非法道路运输行为,稽查人员就有权对其进行处罚。类似这样的规定,使运管部门的职能更明确,消除了以前比较含糊的领域。”周晋东表示,运管部门将依据《省道条》,更好地规范客运市场,规范执法行为,服务于百姓。

经营户办业务方便了

经营者:晋龙捷泰汽运公司赵宝全

汽运公司工作人员赵宝全,代表的是广大长途客运经营企业,对于《省道条》的实施,他表示,这么多年来,我省主要依据的是国家《道条》,山西特定的地域省情下一些特殊的问题没有法律依据,此次新条例的实施,使汽车客运企业能更好地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进行管理,对所属长途客运经营户的要求也更加实际。

“新条例将要实施,行政部门的效率明显加快,这对我们企业是一个利好。比如最近一段时间我去省运管局行政大厅办理相关业务,效率快了很多,一些特定线路的特殊业务办理,也比以前更有效率。过去规定十个工作日的事现在两三天就可以办完。”赵宝全表示,《省道条》方便了经营户与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业务往来,也为客运企业的管理提供了更多依据。过去的有关规定,要求长途客运车辆运营距离在200公里以上的,安装GPS车载终端,200公里以下的则没有要求,而新实施的《省道条》,要求所有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等都必须安装GPS车载终端,企业依据此可以24小时对客运车辆进行监控,如果车辆发生超速、违反规程的行为,都可以对其进行规范。这样保证了客运车辆安全行驶,也保证了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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