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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拟增设危险驾驶罪 醉驾飙车一律拘役

2012-01-07 17:14:45 来源: 客运站
醉酒驾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日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继续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已满75岁的老人不适用死刑的限制条件;对扒窃犯罪行为做了明确规定;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醉酒驾驶机动车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
 
定罪严惩马路杀手
 
【二审】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再次修改,进一步加大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如果有醉驾、飙车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现状】此前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年内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解读】有关部门的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城区飙车仍然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
 
“醉驾、飙车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不能等到危险行为发生了严重后果再治罪。”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说,我国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行为人产生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它是一个过失犯罪。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从刑法此次修改来看,对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如果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后,是否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刑并未明确。

列明食品监管渎职犯罪
 
【二审】草案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现状】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中,对监管部门和认证机构人员失职、渎职的行为规定了降级、撤职或开除等处罚措施。
 
【解读】从前几年的苏丹红、三聚氰胺到最近的植物奶油、树胶冒充蜂胶等等,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刺激着人们的神经。“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更是人们心中永远难忘的伤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有关负责人表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渎职行为原来也可以适用于刑法中的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这次将其单列一条进一步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行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体现了刑法修改中加强对民生保护的主线和意图。
 
满75岁不都能免死
 
【二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已满75岁的老人不适用死刑的限制条件: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现状】此前的草案规定,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解读】在今年8月人大常委会对草案的初次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75岁免死”的条款,可能会对人们起到负面的导向作用,为今后的司法实践留下后患,因此建议立法必须考虑实际情况。
 
明确“扒窃”行为入罪
 
【二审】草案对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作了修改,对扒窃犯罪行为做了明确规定,明确“盗窃公私财务,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将被依法惩处。
 
【现状】现行的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务,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解读】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扒窃行为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且这类犯罪技术性强,多为惯犯,应当在刑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不增减死刑罪名数量
 
【二审】草案没有增减拟取消的死刑罪名数量,仍然维持此前草案拟取消13个死刑罪名的规定。
 
【现状】此前的草案明确规定了减少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解读】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考虑到草案取消死刑的13个罪名,是与有关方面反复研究、论证,并充分听取了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各方面意见,在取得共识的基础上确定下来的,这次以不再增加或者减少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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