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清理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省人大常委会曾于1997年、2004年、2007年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监督法的规定对我省的地方性法规,适时进行了三次集中清理。
今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统一安排部署,主任会议把法规清理列为2010年常委会的工作重点。今天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据《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此次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共14件。其中:
《山西省禁止赌博条例》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将第八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人均赌资五百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或者每注赌资二十元以上不足五十元的;
“……”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
●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客运是指在城市市区和郊区范围内以公共汽车(含中、小型汽车)、电车、三轮车、轮渡、索道、轨道等交通工具和场站设施为公众交通服务的活动。”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采取指定、招标的方式,确定客运线路的经营者和中、小型公共汽车的经营者。对城市道路、客运线路和场站设施可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收入,全额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未获得客运线路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线路上从事客运活动。
“确定客运线路、场站使用权以及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山西省禁毒条例》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娱乐场所、休闲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资格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为吸毒人员提供毒品的;
“(二)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为吸毒、贩毒人员出具假证、伪证的;
“(三)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为吸毒人员提供场所、吸食工具的;
“(四)一次被查获30人以上聚众吸毒、贩毒的;
“(五)一年内被查获三次以上吸毒、贩毒的;
“(六)被查获未成年人吸毒的。”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将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物业管理工作制度涉及约束业主行为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将条例中的“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城市从事营运的人力三轮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登记时,不得收取牌证工本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四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或者摩托车的,处以3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驾驶证被注销期间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参照前款规定从轻处罚。”
此次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还有《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山西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山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