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不应越权介入高速公路“超时费”
近日,一条微博引起人们热议:高先生在河北高速路上开车,因身体不适,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睡了一觉,第二天出收费站时发现,原本只需40元的过路费竟要缴纳385元。工作人员称,车辆在路网内超过24小时,路段内(同一条高速线路)超过12小时,均要缴纳“超时费”。对此,有网友发起了一项调查,参与人数1387人,67.4%的人表示从未听说过这样的规定。据了解,很多省份都有高速公路超时收费的规定,目的是打击偷逃通行费。
此事一出,质疑一片。有人说这是早已存在的“霸王条款”,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有人说把打击偷逃通行费和“超时费”联系在一起,逻辑不通;还有人说这是在鼓励疲劳驾驶。总之,基本上都是反对之声。
有两个细节值得特别关注。一是大多数人不知道有“超时费”这回事,驾驶者高先生此前也不知道,否则恐怕不会在高速服务区安心睡觉。这一细节足以说明,高先生不应交这笔钱。从广义法律的层面讲,只要是公共性的制度,都必须公开,即便不能广为人知,也至少应有一定的宣传力度,达到让大多数人知晓的程度。河北的高速公路依据地方规定收“超时费”,大多数人不知晓,说明这样的地方规定缺乏“广而告之”的公开性。当然“不知者不为罪”并非一定成立,比如即便不知道杀人、偷盗的法律后果,根据常识大家也知道这种行为会被追究责任。“超时费”,大家不但不知道,而且根据常识也不能知晓,所以这种情况就应该“不知者不为罪”。再者,开车上高速公路后,双方形成服务合同。高速公路方面有义务把相关条款明确告知车主。车主可据此选择接受或不接受。从报道看,高速路公司显然没有事前告知有“超时费”这回事。既然没告知,高速路收“超时费”就缺乏合同依据。
另一个细节是,高速路收“超时费”的依据是地方性行政规定。地方法规介入“超时费”实际上有越权之嫌。现在很多高速公路都是公司运作。车主使用高速公路,高速路公司收费,是商业行为,出现纠纷或问题,应按照合同法处理。换句话说,这是“私法”领域的事,尊崇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地方行政法规属于“公法”,不应干涉私权领域的自由。所以,地方的收费公路管理办法,不应涉及“超时费”之类内容,只应针对公共执法,比如违反道法、堵塞交通的处理等。地方规定中普遍包含“超时费”的规定,说明地方一些法规的法治边界仍不够清晰,对此应予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