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公路法规

首页
汽车
火车
机票
公交
天气
资讯
问吧
工具
地图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收费公路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通知

2012-02-24 00:15:33 来源: 客运站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规范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管理,促进全省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对全省收费公路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归口管理。全省收费还贷公路的通行费,由省公路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贷款修路的资产和债务由市公路部门承担。通行费收入由公路部门逐级上解省交通厅,缴入省级财政专户,统一纳税,先征后返,扣除“贫困地区撤站还贷补助资金”后,全额返还到市公路部门,用于还本付息和管养费用。   收费经营公路中交通部门投资的资金收益全额上解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当地干线公路建设和贫困地区撤站还贷补助。   二、统一票证管理。全省收费还贷公路通行费收费票证由省财政厅印制,省交通厅统一领取和发放。收费经营公路通行费票证由税务部门印发。   三、统一计划管理。为了切实加强全省公路通行费收支管理,保证计划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收支计划由省交通厅下达。省交通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修订和完善有关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四、统一调整收费标准。考虑到收费站点撤并的实际情况,全省适度调整并统一收费标准。调整范围及实施办法由省财政、物价、交通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审定。   五、建立“贫困地区撤站还贷补助资金”。“贫困地区撤站还贷补助资金”从通行费收入中提取,具体比例由省交通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后报省政府审定。对于这部分资金的提取和使用,要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确保专款专用。   六、加强通行费的管理。收费还贷公路的通行费收入属专项资金。通行费收入扣除必要的养护和管理经费后的资金全部用于偿还贷款本息。通行费的使用按照国发〔1996〕29号文件执行,不得实行收入或结余调剂。   七、集中缴纳营业税及附加。1999年交通部门营业税缴纳暂维持原定办法;   从2000年起,全省收费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由省交通厅集中统一向省地税局缴纳,实行先征后返,由省财政厅次月全额返还给省交通厅,并由省交通厅全额返还各市州,用于还本付息,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对不属于交通部门管辖的公路通行费收入,仍按属地照章纳税。   八、切实加强收费站点的管理。为加强收费站管理,省、市公路部门可内设职能部门,人员从现有机关人员中调剂。省、市交通部门要切实加强收费站人员的管理,实行减员增效,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制定并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大整治力度,加强“两个文明”建设,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收费人员行为,提高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   九、省交通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在对现有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点认真进行清理核查的基础上,提出撤并部分站点的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专题:聚焦收费公路 敬告:转载本文时请注明出处为“中国客运站”,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改文章任何内容,中国客运站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上一篇: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检查和收费管理条例 下一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草案)》
  • 相关阅读

    @2005-2018 闽ICP备2020019188号-8 “扫黄打非”举报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