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日起,我市普通公路、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将开始为期两年的试行。
据介绍,我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分为拖车作业服务费、平板车运输服务费、吊车作业服务费等。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辆经交警勘验后认为可以继续行驶的,护送该车到指定停车场,但不得收取车辆救援等费用。
社会车辆救援服务机构对道路的车辆救援服务范围,由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规确定。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法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停放故障车辆的地点属于专用停车场地,需要收取停车费的,车辆停放收费标准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标准执行。
各社会车辆救援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和作业前,应当向当事人明确告知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后,方可施救并收费。详细政策咨询可电话物价局服务价格处85683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