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1日起发生事故的交强险责任限额
旧版交强险 新版交强险 6座以下自用汽车交强险保费 1050元/年 950元/年 责任限额 6万(08年2月1日前发生的事故用) 12.2万(08年2月1日发生的事故用)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名词解释
责任限额:是指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交强险条款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所分别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注:浙江省内法院除财产损失限额外,亡残、医疗费赔偿限额不分,保险公司应在两项限额之和内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