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冬生
2007年5月22,荣县双运汽车租赁公司将其所有的川C45496号轿车出租给取得驾驶资格的徐权,当日,由徐权雇请的驾驶员吴永英(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该车将行人杜懿撞伤,致杜懿十级伤残。交警认定吴永英负事故主要责任,杜懿负次要责任。杜懿起诉要求川C45496号轿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的保险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 和荣县双运汽车租赁公司、徐权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59900元。保险公司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吴永英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应当免责。
荣县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对车辆这种高危工具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及时进行救济,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以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故交强险具有公益性质,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与否,并不必然以投保车辆驾驶员有过错为前提。其次,《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即细分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以及财产损失三大类责任限额,财产损失仅是第三者损失中的一个项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仅指“财产损失”而言,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不属“财产损失”,仍属赔偿之列,故保险公司对原告杜懿财产以外的损失应在其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荣县法院于2007年11月23日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伤残和医疗损失合计56600元,被告徐权赔偿原告1880元,驳回原告杜懿提出的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自贡市中级法院近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作者单位:荣县法院旭阳法庭
张建忠律师点评:该判决的优点在于其对法律适用的准确理解。值得律师同行好好研究。
再看一个案例:
2006年1月1日,被告徐某无证驾驶一红旗牌小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顺义区通顺路李桥路口时,与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的王某相撞,造成王某死亡。此次事故经顺义交通支队认定,徐某、王某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后死者家属委托当地律师将肇事司机徐某、车主张某起诉到顺义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12万余元,立案后,死者家属打听到我,我得知肇事车辆投保过第三者责任险,但是具体在哪家保险公司等都不知道。而且肇事司机(外地的)和车主都是年仅20余岁的小伙子,赔偿能力极为有限,要求的数额也过低,计算标准有误。
我接受委托后,首先建议先调查保险公司的情况,尽管事故处理时连交警都认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肯定不给理赔,交警根本就没有调查保险的任何情况。但是我认为无证驾驶不理赔是车主和保险公司的约定,而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强制险,对于死者而言保险公司必须赔偿。但是如何才能查到保单的具体情况,如何才能拿到保单是我面临的最大困难,因为北京的保险公司太多了,即使人保北京的各个区县都有支公司,而诉讼保险公司一般应该起诉支或分公司,到保险公司调查可他们不面对律师,他们只对保护,即使真的在某家保险公司投了保,他们也不可能给我保单,因为给了保单,保险公司就要做被告,就可能要赔偿。我也不可能挨家挨户的查。而找车主要,因为我是原告的律师,原告与被告本身就是对立的,他们也不可能提供保单。真的很麻烦,但是要想接下这个案子、要想使死者家属得到及时赔偿就必须起诉保险公司。真的困难重重。心理压力很大,一条人命呀,他们的要求很低只有12万多,但是就是这12完即使胜诉了也很难拿到,难道就白死了。
好在最后根据我的不懈努力终于拿到了保单的复印件。因为原告在委托我之前就已经立案了,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向法院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但是我们申请后法院已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为理由就是不同意追加,考虑的其他问题我也没有死活坚持,和原告商量后,实在不行就撤诉,但是要损失2000多元的诉讼费。最后实在没办法我们还是决定撤诉,从新立案。我们的诉讼请求也增加到近18万(因为同等责任,还考虑实际赔偿能力问题,也没有多要)。万事俱备就等开庭了。
不久法院就通知开庭了,开庭当天司机、车主、保险公司都没有到庭,又出问题了,我们的保单复印件法院不认可,因为最高院有规定单独复印件没有法律效力,特别是对方都不出庭的情况下。我也知道,但原件都在保险公司和车主手里,怎么可能拿到原件呢?还好后来根据我多年办理大量交通事故的经验这个问题还是解决了。今天法院终于判决了,判决结果很满意,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10万元,余下的7万多元由司机和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尽管那7万多元还要执行,而且有一定的困难,但是保险公司的10万元算是已经到手了,也算告慰了死者的在天之灵。案件终于告了一段落。尽管死者家属还要补交一笔律师费,但是我想他们也很愿意。
附:该判决书的扫描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涉及到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等信息进行了遮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