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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区分之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2012-02-24 20:49:55 来源: 客运站
    一、手缺失和丧失功能 指因事故损伤所致的手掌和手指的缺失或丧失功能。   二、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面累加计算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Assessment for body impairment of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 2002-3-11发布 2002-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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