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杰初次领驾驶证的日期是在2004年4月30日,有效期为六年,并于2009年向金箭公司购得一上好牌照的宝来汽车,当时办理了过户手续,并由保险公司出具批单将被保险人变更为刘杰。2010年5月1日,刘杰驾车行驶在沪宁高速公路时,发生了多车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其车头碰撞前方的车辆,致两车损坏。该事故经沪宁高速公路大队认定由刘杰负全部责任。刘杰在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其驾驶证过期为由未予理睬。无奈之下,刘杰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被告保险公司对于这起交通事故辩称,由于合同的变更,保险公司已向金箭公司履行过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因此无需向刘杰告知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再者刘杰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使用的驾驶证已过期,属于保险合同免赔范围,保险公司对损失不应赔偿。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车辆的转让,保险公司确实无义务向刘杰告知免责条款,且查明,刘杰的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对于刘杰在2010年5月1日发生的保险事故中所产生的损失,在交强险承保的范围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崇安法院进行如下判决:驳回刘杰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由刘杰承担。在此,法官提醒各位驾驶员要及时更换驾驶证,以免到时引起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