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公路法规

首页
汽车
火车
机票
公交
天气
资讯
问吧
工具
地图

交强险范围内保险公司为饮酒驾车埋单

2012-02-26 09:06:36 来源: 客运站
四川驾驶员李某开车在浙江连撞两车,导致一行人死亡,一车受损,李某负全责。据查,李某属酒后驾车,需向死者家属支付24万余元赔偿,但保险公司以“李某属饮酒驾车”为由拒绝赔偿。 日前,成都青羊区法院认为,根据强制保险的“免责条款”来看,只有达到醉酒才能免责,

    四川驾驶员李某开车在浙江连撞两车,导致一行人死亡,一车受损,李某负全责。据查,李某属酒后驾车,需向死者家属支付24万余元赔偿,但保险公司以“李某属饮酒驾车”为由拒绝赔偿。

  日前,成都青羊区法院认为,根据强制保险的“免责条款”来看,只有达到醉酒才能免责,而李某只是饮酒后驾车,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11万余元损失。

  2009年1月28日,李某驾车途经浙江省安吉县境内时,先后撞上一辆轿车和一位行人。经交警认定,李某负全责。其后,李某的车主与死者亲属达成协议,赔偿各项费用242000元,另外还要支付被撞的轿车车主一笔钱。保险公司拒绝支付这笔费用。

  青羊区法院认为,驾驶员李某饮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约定,该条款为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对保险单上载明的赔偿项目不予赔偿。

  但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一问题,李某虽系饮酒后驾驶被保险的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但根据《强制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驾驶人醉酒驾驶被保险的车辆,而李某被认定为饮酒。醉酒和饮酒在本质上有区别,因此,保险公司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上载明的赔偿义务不能免除,对该保险单上载明的赔偿项目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应予赔偿。

                                                  

上一篇:“无责免赔”是霸王条款无效 下一篇:爱车频“破相”保险公司:找不到肇事者只赔70%
  • 相关阅读

    @2005-2018 闽ICP备2020019188号-8 “扫黄打非”举报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