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8日,南阳市一货运公司在市区某财险公司为自己的几辆货车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当天下午3时左右,财险公司收取了货运公司的交强险保费,并给货运公司出具了收费收据和格式保单。当天下午4时许,货运公司投保的其中一辆货车由符某驾驶外出送货,当车行至二广高速公路南阳至襄樊段时被追尾,后车驾驶人陈某及乘坐人董某死亡。经南阳高速交警部门认定,符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符某一次性赔偿6.5万元。事故处理完后,符某所在的货运公司拿着相关手续找财险公司理赔时,却被告知,按公司内部规定,保单生效时间应该是次日零时,遭遇拒赔。为此,货运公司将财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财险公司在保险单上书写的保险延期生效时间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保险合同应以货运公司缴纳保费的时间为合同生效时间,财险公司应该对货运公司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理赔责任。判决下发之后财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南阳中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李 涛 蒋娜)
□法官说法
主审此案的南阳市卧龙区法院的法官王春旭说,国家保监会2009年下发的《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规定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以便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来 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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