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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饮酒保险公司说了不算

2012-02-24 11:50:56 来源: 客运站
 

其次,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解释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保险公司认为,在商业保险中不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什么程度,只要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都是属于责任免除范围的。而杨某认为,应当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标准》的规定确定是否属于“饮酒”。杨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属于格式条款,这涉及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如下顺序进行解释:第一,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采用非格式条款;第二,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第三,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本案中,根据法律规定,对此条款的解释,应当按照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作出不利于被告保险公司的解释。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关于此项内容的举证责任是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的,否则该原告可以以此抗辩,该免责条款无效。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小勇律师13886180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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