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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交强险时应如何处理?

2012-02-23 04:29:37 来源: 客运站
    

  文/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王现辉

   

  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于肇事车辆应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实际未投保的如何处理,法律、法规没有对肇事的机动车如何承担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另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所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制也尚未建立,实践中裁判不一。实际上,在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时是否应当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可以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来进行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再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本意,此类案件应作如下处理,除了交通事故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之外,都应先由机动车一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再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关于不足部分的规定进行赔偿。因为设立交强险的目的在于通过保险这种分散风险的方式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便捷的赔偿,而保险责任的成立必须以机动车投保为前提,且投保强制险又系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没有任何可选择性。如果应当投保的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就无法通过保险这种手段分散风险和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在此情况下,如按一般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规则来确定赔偿数额,将对受害人造成不公平,特别是在受害第三者具有一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本来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将由于加害车辆未参加强制保险而转嫁为受害第三者应当承担的一部分责任。所以,明确此类案件由机动车一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按责任划分情况进行处理。不仅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本意,而且从裁判结果的社会效果来看,还会促使机动车所有人积极参加强制保险,进而推动强制保险法律规定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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