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问题
2012-02-27 13:14:23
来源: 客运站
交强险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已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4年有余。笔者认为《条例》的实施已彰显了国家制订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初的重要意义。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及时化解交通事故经济赔偿纠纷,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所以,交强险已深入社会和民心。那么,交强险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问题也成为众人关注的热点话题。笔者在此作一简析,希望与你探讨。
一、交强险的概念
《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概念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二、交强险的责任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交强险实行的责任限额方案是我国保险业综合考虑了赔偿覆盖面和消费者支付能力。交强险责任限额低,将起不到保障作用,而责任限额过高将导致费率大幅度上涨,使消费者难以承受。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保监会将根据《条例》规定会同相关部门适时调整责任限额。所以保险行业于2008年2月1日的对总责任限额数额调整,以可以解决大部分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购买交强险后,还可根据自身的支付能力和保障需求,在交强险基础之上同时购买商业三责险作为补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三、交强险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
1、保险责任 《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