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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强险中“无证驾驶”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9]200号)

2012-02-26 22:55:26 来源: 客运站
关于交强险中“无证驾驶”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9]200号 济宁仲裁委员会: 你委《关于赵存富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平衡各方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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