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经保险公司现场勘验确定第三者车辆的定损金额为1500元。朱先生不认可该定损金额,自行对受损车辆进行了维修,共支付修理费33368元。此后,朱先生将张先生诉至顺义区法院要求张先生支付上述修理费。法院支持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张先生履行该判决。
张先生遂向人保东城支公司要求赔付保险金33368元,遭到拒绝后,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北京东城区法院,要求赔付上述金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给朱先生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由顺义区法院生效判决予以认定,人保东城支公司对此数额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交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生效判决所认定的损失数额。因此,判决人保东城支公司给付张先生保险金33368元。
判决后人保东城支公司不服,以其未参加顺义区法院诉讼?械8冒概芯龊蠊?惺Ч?轿?缮纤叩奖本┒?性骸?
二中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