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机动车数量的大幅度增加,我国2009年机动车产销量超过1200万辆。交通事故案件也越来越多。2000年以来,我国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都在10万人以上。交通事故案件在我们河南省律师办理的伤害赔偿案件中,也是占比例较大的一类案件。而且,近几年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险法》以及《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新法律的实施,交通事故案件涉及保险赔偿的新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越来越麻烦。很有必要总结分析,供同仁们参考。同时告诫同志们,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在没有保险公司参加的情况下,一般不要采取和解的办法。
因为,一是保险理赔太难了,保险公司故意给投保人出些不必要的难题,不是这不赔那不赔,就是要些不该要的材料,故意拖延付款时间和减少应赔偿的数额;二是作为投保的一方当事人,单独和解赔偿的,投保人还得提前垫付巨额款项,加重了投保人的负担。
一、诉讼主体问题: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既有“交强险”又有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而且这两个险种都要赔偿受害人,还不是同一个保险公司承保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诉讼,怎么列诉讼当事人(不考虑原告)?就这个问题现在有三种观点:
(一)保险公司不参加诉讼,既不应列为被告,也不应列为第三人。持这种观点的人主要是保险公司。
理由是:交通事故保险是一种合同关系,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投保人,一方是保险人。受害的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与受害人之间没有法律关系。【潜在的合同当事人】受害人无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只有投保人赔偿之后,才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二)将交强险公司列为被告,将商业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并直接请求法院判令交强险公司和商业险公司在各自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
1、将交强险公司直接列为被告。这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第76条有明文规定。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