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案过程中,很多当事人会问,交通事故发生在2008年2月1日之后,但是保险单是2008年2月1日之前的,保险期间截止日是2008年2月1日之后,那么,保险公司按照哪个标准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新交强险标准从2008年2月1日起执行,对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12.2万);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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