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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改情况介绍

2012-02-26 20:35:37 来源: 客运站
保险法修改情况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1995年公布的,2002年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曾作过部分修改。这部法律对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几年,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业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保险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进一步修改保险法以适应当前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2008年8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经常委会三次审议,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修订后的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便于大家学习和理解这部法律,以下对这部法律的主要修改情况作一简要介绍。

  一、修订后的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一)关于保险利益

  修订前的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实际上,现在的保险法主流观点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对被保险人的要求,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对投保人的要求。由于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同一人,要求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也就等于要求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但是从法理上讲,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实质性要求。而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相分离的情况比较常见,如果不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就等于允许任何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险,这不符合保险利益原则,所以人身保险合同应当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即: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修订前的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仅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 本人;2. 配偶、子女、父母;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 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被保险人。按照上述规定,企业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等人身保险时,必须经每一个员工签字确认,这给实践操作带来一定麻烦,特别是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很难实际执行。考虑到雇主为员工投保人身保险对员工有利,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可以直接为其投保。同时,为了防止企业将为员工投保的人身保险的受益人指定为企业自身,修订后的保险法还特别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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