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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评定)程序

2012-02-23 01:42:35 来源: 客运站
办理程序如下:

  (一)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大队提出伤残评定申请,大队在作出初步审查后,向伤者发出《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

  (二)伤者持《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检查和评定,对资料不齐全的,评定人有权拒绝评定,待当事人备齐资料后,再行评定;

  (三)评定人将根据检查的结果和医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内对伤者作出评定的结论;

  (四)当事人如对作出的评定结论不服,可在接到《伤残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伤残重新评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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