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后没几日,于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因两份保险均在保险期限内,死者的亲属将于强和两家保险公司都告到了法院。审理中,两家保险公司表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需重复投保。故只需一家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即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投保两份交强险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目前尚无法律规定禁止两份交强险同时受偿,故该案所涉两份交强险均有法律约束力。对于保险机构因内部监管不力,导致对同一机动车签订了两份交强险合同所造成的相关法律后果,应由保险机构自行承担。为此,法院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均在保险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