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游保费交了,合同没了,赔偿缩水了!
2009年2月4日,南京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东升有约”栏目报道了一则境外游意外身故的保险理赔案,且做个记号,看事态发展。
2008年12月21日,张佩英和母亲陈新娣准备到泰国旅游,张女士到中山国际旅行社办理合同等手续。签订合同时,经办人询问张女士是否买保险,张女士说能买的全买。合同签订后,张女士也交了费。
2008年12月26日11点左右,载着张女士和母亲的大巴在泰国佛统府路侧翻,75岁的陈新娣经抢救无效死亡。泰国方面仅赔偿66万泰铢(合人民币11万多)就不再理会张女士。张女士无奈回国。
在向中山国旅主张保险理赔时,中山国旅却遮遮掩掩,就是不拿出保险合同。后张女士到中山国旅指称的太平保险公司了解情况,该保险公司称,对65岁以上老人出境游,她们不会核保的。
中山国旅见实在说不过去,主动提出按江苏省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付张女士,即:死亡赔偿金8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丧葬费据实支付。合计13万余元。张女士对此不满。
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洪律师作为嘉宾,对此案做了现场点评,他认为,张女士与旅行社订立了合同,合同内容包括由旅行社方面收取保费并代张女士到保险公司投保,双方是合同关系,一方未按合同履行应赔偿对方相应损失。根据合同约定,中山国旅应为张女士及母亲投保旅行社责任险、人身意外险、航空意外险,上述三险保险金额共计30万元。中山国旅收了保费却没给投保,应当赔付张女士30万元,而不是按江苏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赔付13万元。两者法律关系截然不同:前者是合同关系,后者是侵权赔偿关系。
主持人东升表示,希望中山国旅站出来陈述理由!此案如何处理,我们继续关注!
案情链接:一场不对等的谈判--同胞在泰遇难调查(上、下)http://cnc.17u.com/news/shownews_79664_0_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