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公路法规

首页
汽车
火车
机票
公交
天气
资讯
问吧
工具
地图

交通事故鉴定 对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结果有异议

2012-01-14 22:43:50 来源: 客运站
 交通事故鉴定 对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结果有异议

  当事人认为检验、鉴定结果有问题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具体规定见公安部令第70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上一篇:车险指定买 担保公司行规? 下一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版)
  • 相关阅读

    @2005-2018 闽ICP备2020019188号-8 “扫黄打非”举报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