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公路法规

首页
汽车
火车
机票
公交
天气
资讯
问吧
工具
地图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项目及目的

2012-02-25 19:23:12 来源: 客运站
1、伤残等级:评定因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主要用于计算伤残赔偿金。

  2、误工时间:如果误工时间需要很长,而医生又没有出具建议休息证明的,受害人可以进行此项鉴定。肇事方如果认为受害人误工时间过长的,也可以申请此项鉴定。

  3、护理时间:包括住院和出院期间的护理时间鉴定,受害人和肇事方都可以要求进行此项鉴定。

  4、劳动能力鉴定: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事故给受害人造成伤残等级不高,但是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很大的,可以按照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赔偿。因此如果受害人认为其伤残等级与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不相适应的,可以进行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5、护理依赖:受害人需要长期护理的,应进行此项鉴定。

  6、智能障碍鉴定:受害人在精神上与事故前发生很大变化,记忆力明显下降,说话吐字不清,脾气暴躁,即须考虑此项鉴定。

上一篇:交通伤残等级鉴定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下一篇:交通事故鉴定材料
  • 相关阅读

    @2005-2018 闽ICP备2020019188号-8 “扫黄打非”举报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