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原告某保险公司诉称,2004年12月19日晚上,车主李某把车子停在自家楼下,刚刚进屋不到10分钟,汽车突然燃烧,李某当即向销售公司服务店报告,由该店派车将烧毁的车辆拉回南京。
此后,李某多次以消费者的身份与销售公司交涉要求赔偿,均遭到拒绝。于是,李某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的规定,向李某作出了22万元的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先行赔付22万元,取得代位追偿权。随后,他们把生产和销售公司告上法院。
庭审中,原告认为,汽车自燃的根本原因是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两被告应当赔偿公司22万元,两被告均拒绝赔偿并推卸责任。目前,本案在进一步审理当中,法庭宣布择日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