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碾石飞,飞来横祸
去年7月15日下午,罗某驾驶一辆自卸货车由郧县城关绵织厂往郧县中巴站方向行驶,行驶过程中,车辆右轮碾压到路面的一个石块,石快飞起,当即砸伤正在路边居民住房门前抱婴儿的何某头部,并导致婴儿落地受伤。何某被送往医院,被诊断为三级脑外伤,花费数万元医疗费,后经司法鉴定,遗留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此事故属于意外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尽管是交通意外,各方均无责任,但何某却认为,作为事故的受害者,自己不该为这起车祸买单。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车主(司机)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近10万元的赔偿责任。
双方无责,保险公司担赔责
郧县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法官认为在此意外事故中,双方均无责任。但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何某的损害赔偿,应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经济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于是作出一审判决,何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的经济损失9.9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分别赔偿6万余元和3万余元,法院驳回了何某要求车主罗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已向市中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