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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

2012-02-26 21:55:51 来源: 客运站
案例一:

  陈某(35岁,合肥人)于2010年3月因交通事故受伤,经司法鉴定部门所评定,其伤残等级根据不同的受伤部位分别为5级、6级、8级、9级和10级5个级别,其中共济失调为5级伤残,智力损害为6级伤残,脾切除为8级伤残,肝部分切除为9级伤残,左动眼神经损伤为10级伤残。对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受害方认为,由于受害人经评定共有五个伤残等级,每个伤残等级所获得的赔偿额相加已经超过了1级伤残的赔偿额,因此所获得的伤残赔偿金应按1级伤残计算。而加害方认为,受害方提出按1级伤残计算没有法律依据,应按其被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即5级伤残计算伤残赔偿金。

  案例二:

  聂某(66岁,合肥人)于2010年7月1日因交通事故受伤,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其多处构成不同等级的伤残,分别为7级、9级和10级伤残。对于由此造成的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受害人和加害人双方意见相差很大,彼此争执。

  2002年12月1日之前,伤残评定适用的法律是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2002年12月1日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在2002年3月1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是伤残评定工作适用的新依据。这个新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其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该标准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该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了GA35-1992。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即在附录B中进行了规定: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n      n  C=C ×C (I  +∑I   )(∑I  ≤10%,i=1,2,3……n,多处伤残  1  1  h    a=i     a=i      i=1     i=1

  式中:

  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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