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旅游持证“上岗”
据了解,哈市水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利用机动船舶和非机动水上运输工具为游客提供客运服务的营业性运输活动,须依法取得经营许可。从事水路旅游客运经营的应向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持营业执照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船舶营业运输证》,然后方可从事经营。经营者应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从事水路旅游客运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终止运营。
水上游严禁强行揽客
据了解,经营者在运营过程中应按照许可的航线、班次和停靠码头运营,按照规定配备通讯设施和通讯工具,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船舶保险和人身保险。同时,严禁欺行霸市、强行揽客或敲诈勒索、刁难游客等其他扰乱水上旅游客运秩序的行为。严禁超员载客,严禁在浓雾、暴雨、大风等恶劣气象条件下冒险航行。
夜航应保证灯光、信号、声号设备及灯饰亮化设备达到适航要求,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齐全有效,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游客乘船须穿救生衣
据了解,游客应按规定穿救生衣乘船,严禁进入驾驶室、机舱等部位。航行期间,严禁戏水、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赌博、翻越客运码头护栏。同时,严禁携带猫、狗等动物,严禁吸烟、随地吐痰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等。
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安全运营、客运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记入水路旅游客运经营者信用档案,作为奖励、惩处和经营权延续、收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