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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车”行为之法律分析及建议(一)

2012-01-07 20:56:11 来源: 客运站

  “拼车”作为一种新的都市出行方式,确实减轻了城市交通负担,有效节约社会资源。目前而言,“拼车”的发展还受到立法、保险、执法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约,笔者认为通过立法、政府引导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这个利己、利人、利社会的多赢之举可以良性科学发展。    近几年来,“拼车”这一新颖名词逐渐进入大众视线,“拼车”网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拼车”行为亦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如:   现在沪上一些繁华商务圈下的公司白领,也经常东拉关系西找朋友的,就近寻找“拼车”伴侣,其中聚集了“买卖”双方,主要还是“趋利”所致。   随着油价上涨,被人们称为“第四种交通方式”的“拼车”在南方都市中早已盛行,“拼车”作为一项新兴风景也引起沈城人民悄然关注。   城市白领中间出现“拼车回乡”热,在各大商业网站,几乎都有“顺风拼车”专区,更有许多从事拼车信息交流等等专门网站,上面网友贴文,回帖十分踊跃。   骑车太累,公交太赘,打车太贵,养车太费,不如邻里一起“拼车”“实惠”,“爱拼才能省”。   其实,“拼车”并非我国新创之行为,早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在欧美国家的一些大城市中,由于城市交通拥挤,政府控制车流量,“拼车”行为在国外应运而生,被称为汽车共享。德国、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对“拼车”基本持肯定态度,并且制定相应的法律来规范这一行为。而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近几年来油价的不断上涨,有车一族的不断增多,给城市环境和交通造成了极大的压力。在北京、上海、广州等一些大城市相继出现了“拼车”一族,“拼车”行为得到不断的推动和发展,然而我国对“拼车”行为尚无明文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亦无明确界定,法律界对拼车行为亦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拼车”的概念与特征   笔者认为“拼车”是指两名及两名以上自然人为节约出行费用,结伴搭乘一人车辆出行的行为。拼车人通过“拼车”或是分担了出行的费用,或是带来了旅途的便捷,或是减轻旅途劳累,各自实现自身目的。当然这里的“车”是指非营运的机动车,如小轿车、客车、商务车等,下文中“拼车”车辆提供人称为“车主”,同乘者称为“搭车人”。   “拼车”的好处显而易见,一则可以减轻车主的养车压力,减少燃油费、过路费、过桥费支出以及车辆实际耗损费用;二则可以为搭车人提供便捷的出行方式,节约路上交通时间,减轻出行费用;三、“拼车”还可以缓解国内交通压力,节约资源和成本,有利于保护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正因为“拼车”带来的多赢局面,使得“拼车”被称为“第四种交通方式”在全国悄然升温。   “拼车”主要可以分为“无偿拼车”与“有偿拼车”两种行为。“无偿拼车”是指搭车人在“拼车”过程无需支付任何财物对价便可搭乘他人机动车的行为。其主要特点是:   第一,拼车人之间有特定关系,一般情况下拼车人是亲朋好友或者邻里,“无偿拼车”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情况较少。   第二,车主在不影响自身既定的行使路线的前提下,让搭车人顺路同乘居多。   第三,搭车人无需支付任何财物对价就可获得车主的免费服务,是一种纯获益的行为。   “有偿拼车”是指拼车人按约定分担出行费用或搭车人向车主支付约定的报酬之“拼车”。与“无偿拼车”不同,“有偿拼车”根据其是否具有营利性还可分为营利性的“有偿拼车”与非营利性“有偿拼车”。营利性“有偿拼车”是指车主以牟利为目的,向搭车人收取超过车辆出行费用支出的报酬。非营利性的“有偿拼车”是指车主不以牟利为目的,只是象征性的向搭车人收取一部分实际支出的出行费用,如车辆汽油费、过桥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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