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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高速

2012-03-02 01:02:44 来源: 客运站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09)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全省高速公路建设步伐,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省政府决定从2009年4月10日起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计征方式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计重收费两种计征方式,对客运车辆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对货运和客货两用车辆按计重计征车辆通行费,当计重系统发生故障时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
  
  二、车型收费标准
  
  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收费标准如下:
  
  三、计重收费标准
  
  (一)合法装载(不超限)车辆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
  
  两轴货车小于等于17吨,三轴货车小于等于27吨,四轴货车小于等于35吨,五轴货车小于等于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小于等于49吨。
  
  (二)计重收费标准
  
  1、合法装载(不超限)车辆
  
  基本费率为0.09元/吨公里。车货总质量小于等于5吨的(不足5吨的按5吨计),按基本费率计收;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小于等于35吨的,按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486元/吨公里计收;车货总质量大于35吨小于等于49吨的,按0.0486元/吨公里非线性递减至0.O346元/吨公里计收。其中,对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小于17吨的两轴和三轴货车,按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66元/吨公里计收。
  
  2、超限车辆
  
  车货总质量未超限部分按合法装载车辆计重收费标准计收;对超限0-30%(含30%)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对超限30%-100%(含100%)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对超限10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
  
  四、计重及计费取整办法
  
  (一)计重取整办法
  
  计重质量吨位以0.1吨为单位。不足0.1吨的,按照“四舍五入”的办法取整。
  
  (二)计费取整办法
  
  为提高收费速度,缩短车辆停留时间,将收费额计费尾数归结取整为5元或10元,当计算费额小于5元时,按5元计收。具体取整归结办法如下:费额尾数小于2.50元的,舍去;费额尾数大于等于2.50元小于7.50元的,按 5元计收;费额尾数大于等于7.50元小于等于10.00元的,按10元计收。
  
  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调整后,各有关部门要加大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和治超执法工作力度,确保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依法足额征收和道路、桥梁的安全。享受优惠政策车辆和逃缴通行费车辆的收费标准以及计重收费后治超执法的具体措施,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交通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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