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
2012-02-25 06:03:48
来源: 客运站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大)队、交通局:
为规范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和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单位的收费行为,加强对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的管理,维护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车主)的合法权益,现将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系指在工商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并具备在高速公路进行清障施救资质的单位在高速公路对事故车辆、故障车辆进行排障、拖曳(牵引)、吊装运输以及对车载货物进行收集、装卸(搬运)、转运等清障施救工作时向被清障、施救方所收取的服务性费用。
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对在高速公路实施抢险施救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查,抢险施救企业不具备清障施救条件的,不得从事抢险施救工作。
三、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规定各项收费标准均为最高限价,各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单位一律不得突破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可以下浮,下浮幅度不限。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四、各清障施救单位应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要将清障施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举报投诉电话以及清障施救单位名称、联系电话等有关内容在高速公路入口、服务区、企业经营场所以及清障施救车辆上等以公示牌的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管理。
五、清障施救单位在提供有关清障施救服务和收取费用之前,应主动将服务内容、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向有关当事人予以说明,征得其同意并签字确认(因当事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等不能签字除外,下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分解项目收费或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
对停靠在安全区域且能在30分钟内排除故障的故障车辆、对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但能正常行驶的车辆,不得强制清障施救。
六、抢险施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立即纠正:
1、未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的;
2、收费不使用税务发票或不开票的;
3、抢险人员在抢险过程中因没有清点或操作不当造成事故车上货物损失,拒绝赔偿的;
4、上路提供车辆救援服务与被服务对象没有签订协议的;
5、事故车辆倒货登记未得到当事人签字确认或因当事人死亡、逃逸和其它情况不能签字而没有记录在案的;
6、抢险施救人员在施救中穿着 “高速交警”、“警察”等字样服饰或喷涂标志的。
七、各级价格、公安、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清障施救单位的收费行为,要认真对待有关当事人的举报投诉,及时处理和化解清障施救收费中的纠纷和矛盾,对查证落实的乱收费行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八、普通干线公路清障施救收费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由各省辖市核定。
九、本通知从2010年1月20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河南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试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河南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试行)
序号
收费
项目
车型
收 费 标 准
备 注
基价
(元/10公里)
拖运
(元/公里)
最高
收费额
(元/次)
1
事故和故障车辆拖曳(牵引)费
a类
200
10
400
1、拖曳(牵引)里程在10公里以内的按各车型的基价收费;超过10公里以后,按拖运的实际里程和规定的拖运价格计算并收取费用;
2、每次拖曳(牵引)所收取的总费用不得超过最高收费金额;
3、故障车辆的拖曳(牵引)应尊重被拖曳(牵引)方的意见,按照就近的原则拖离高速公路最近出口或服务区;
4、事故车辆应按公安交警部门按“就近”的原则拖至指定的停车场;
5、卧铺客车每一铺位折合1.5个座位;
6、拖曳(牵引)车辆空驶不得收取费用;
7、能正常行驶的车辆,不得强制拖曳(牵引)。
b类
250
15
600
c类
300
18
800
d类
400
20
1000
2
吊车作业费
a类
500元/次
1、吊车作业:包括吊车从事故或故障现场将需吊运的车辆和货物吊运至转运车辆以及将吊运的车辆和货物从转运车辆吊运至卸载场地整个过程;
2、在一次清障施救工作中,出动吊车只能按规定收费标准收取一次费用,不得重复收费或分解收费。被吊车辆车货总重超过1台吊车施救能力,坠崖、坠山沟车辆必须2台或2台以上吊车联合以及车主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3、≥40吨(含公安交警或交通路政管理部门认定超载车辆)视具体情况由双方面议。
b类
1500元/次
c类
2500元/次
d类
3000元/次
3
事故车辆停放费
a类、b类
10元/天
1、收取停放费后,应对事故车辆及所属部件和车上货物等负责;
2、事故车辆停放不足一天的,按一天收费;
3、事故车辆停放时间超过一月以上的,停放费减半收取。
c类、d类
20元/天
河南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试行)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 费 标 准
备 注
4
事故车辆施救费
元/辆/次
100-300
1、车辆施救费指切割车体或解除断气刹、拆卸半轴等;
2、夜间作业(20时至次日6时)收费标准可上浮20%。
5
货物搬运、装卸费
元/吨
50-70
1、货物搬运、装卸费:指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后原装运的货物,需使用人工将货物收集、搬运并装运到转运车辆以及将货物从转运车辆上卸载至卸载场地时所收取的费用;
2、搬运、装卸鲜活物资及危险货物的,收费标准可以上浮30%。司机(货主)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3、需清障施救单位另外出动运输车辆将事故、故障车辆所装运的货物转运至卸载场地时所收取的费用,由货主(司机)与转运方视需转运货物的具体情况面议。
6
放空费
元/次
200
清障施救单位应故障车辆司机(货主)书面要求或电话求助,出动拖曳(牵引)车辆或转运车辆到达故障现场,但由于司机(货主)原因取消拖曳(牵引)、转运作业时,可向故障车辆司机(货主)一次性收取放空费。
备注:1、a类车型为2.5吨(含2.5吨)以下货车,19座(含19座)以下客车;
2、ab类车型为2.5吨-7吨(含7吨)以下货车,20-40座(含40座)以下客车;
3、c类车型为7吨-15吨(含15吨)以下货车,40座以上客车;
4、d类车型为15吨以上货车和集装箱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