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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

2012-02-24 13:21:42 来源: 客运站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9月27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8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九条 修改为:“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需要清障施救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清障施救单位进行清障施救。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抢救伤者和财产,调查事故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维持事故现场的交通秩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路产损失情况,并依法向责任人索赔,公安机关应当配合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做好路产损失的理赔工作。
  
  非交通事故的路障,由清障施救单位进行清除。
  
  清障施救单位由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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