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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确认兰州至

2012-03-02 01:47:49 来源: 客运站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确认兰州至海口高速公路川甘界至广元段公路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复函
  四川省交通厅:
  
  你厅《四川省交通厅请确认兰州至海口高速公路川甘界至广元段公路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函》(川交规划便[2006]43号)收悉。经审核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环境质量标准
  
  (一)环境空气质量:穿越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的路段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一级标准;其余路段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
  
  (二)地表水环境质量:白龙湖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Ⅱ类水域标准,清江河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水域标准。
  
  (三)声环境质量:公路两侧红线外35米以内区域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4类标准;评价范围内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敬老院)等特殊敏感建筑,其室外昼间按60dB,夜间按50dB执行;公路两侧红线外35米以外的评价范围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2类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废气排放:穿越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的路段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一级标准;其余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
  
  (二)废水排放:白龙湖段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中Ⅱ类水域区禁止新建排污口;其余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中一级标准。
  
  (三)施工期间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各阶段限值。
  
  三、生态环境
  
  (一)以不减少区域内濒危珍稀动植物和不破坏生态系统完整性为标准;
  
  (二)水土流失以不改变土壤侵蚀类型为标准。
  
  特此函复。
  
  二○○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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