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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嘉峪

2012-02-24 03:41:15 来源: 客运站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嘉峪关至瓜州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的通知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国道主干线嘉安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报告》(甘交财[2005]90号)收悉。国道主干线嘉峪关至瓜州(安西)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项目已经《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国道主干线嘉安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项目的复函》(甘财综(2006)52号)收费立项。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新建的连霍国道主干线嘉峪关至瓜州高速公路和新改建的省道304线华亭至庄浪二级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甘政发[2006]89号)规定,嘉峪关至瓜州(安西)高速公路符合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现将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车辆通行费根据车辆行驶里程收取。货车按出厂时核定载重吨位计收,客车按出厂时核定座位(每10个座位折合1吨)计收。收费金额以元为单位,金额有小数的按四舍五入进位至元。
  
  1、小车(含6座及6座以下小型客车、越野车)按0.35元/车·公里计收;
  
  2、2吨以下(含2吨)各类客、货车按0.55元/车·公里计收;
  
  3、2-5吨(含5吨)以内的各类客、货车按0.80元/车·公里计收;
  
  4、5-10吨(含10吨)以内的各类客、货车按1.25元/车·公里计收;
  
  5、10-20吨(含20吨)以内的各类车辆按1.60元/车·公里计收;
  
  6、20吨以上的各类车辆2.00元/车·公里计收。
  
  频繁过往车辆通行费优惠措施及逃漏通行费车辆的管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高等级公路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函》(甘价费[2002]364号)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06年12月26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试行期间交通部门要做好监测,注意收集有关资料。试行期满前2个月由你厅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核定。
  
  三、收费单位要加强管理,文明执法,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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