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公路法规

首页
汽车
火车
机票
公交
天气
资讯
问吧
工具
地图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实施

2012-03-13 02:34:21 来源: 客运站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实施货车计重收费的通告
  
  根据《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规定和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历年载荷情况,2006年7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山西省收费公路载货类机动车实施计重收费。山西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地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形成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共同治理超限超载的合力,进一步加强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巩固治理超限超载成果。
  
  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行驶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收取通行费时,要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山西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三、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GB1589-2004的规定,各类型车辆的最大允许车货总质量限值为:
  
  (一)2轴4轮(1+1)车货总质量14吨
  
  (二)2轴6轮(1+2) 车货总质量17吨
  
  (三)3轴10轮(1+22) 车货总质量25吨
  
  (四)4轴12轮(1+1+22) 车货总质量32吨
  
  (五)4轴14轮(1+2+22) 车货总质量35吨
  
  (六)5轴18轮(1+2+222) 车货总质量41吨
  
  (七)5轴18轮(1+22+22) 车货总质量43吨
  
  (八)6轴22轮(1+22+222) 车货总质量49吨
  
  (九)以上未包含的货运车辆根据GB1589-2004规定,计算最大允许车货总质量限值。
  
  超过最大允许车货总质量限值的运输车辆为超限装载运输车辆。
  
  四、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高速公路的治安管理工作,严厉打击扰乱收费秩序行为,对恶意拥堵收费车道、破坏计重设备、寻衅滋事的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要加强收费现场管理,设置清晰、明显、规范的提示标志,引导货运车辆按规定驶入计重收费车道,并提供文明优质服务。
  
  六、本通告的实施范围为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已通车运营的高速公路。
  
  七、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上一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高 下一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嘉峪
  • 相关阅读

    @2005-2018 闽ICP备2020019188号-8 “扫黄打非”举报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