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
2012-02-29 03:44:59
来源: 客运站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古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各市、县(区)物价局(计经局)、财政局、交通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贷款建设银古高速公路的批复》(宁政函[2002]55号)批准,决定对过往银古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古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古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办法
二OO三年八月十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古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办法
银古高速公路(银川东门至古窑子47公里,白鸽立交至西夏王陵25公里,石坝至河东机场4.5公里),全长76.5公里。总投资15.76亿元,其中:银行贷款8亿元,交通部补贴4.58亿元,自筹资金3.18亿元。自2002年6月开工建设,现已建成通车,为偿还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交通部、物价局、财政部《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通行费的规定》(交公路字[88]28号)和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贷款建设银古高速公路的批复》(宁政函[2002]55号)批准,决定对过往银古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具体收费办法如下:
第一条 银古高速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是用于偿还贷款、公路管理和管理、收费机构正常开支的专项资金,收支由自治区交通厅统一管理。具体收取工作由自治区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设站办理。
第二条 银古高速公路实行全程封闭,所有非机动车辆,各类拖拉机、摩托车和设计车速在每小时50公里以下的机动车辆禁止进入高速公路。
第三条 凡在银古高速公路上通行的各种机动车辆,不分区内外、空、重驶及使用性质,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免收的以外,一律按规定标准计收通行费。
第四条 通过高速公路的车辆在入口处领取通行费计费卡片,在出口处统一交费。
第五条 收费标准及核定的计算方法
过往车辆一律按车型划分类别,以车公里单价乘以行驶里程计收通行费。计费不足10元,按10元计收,10元以上按实际里程计收。收费以元为单位,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收费额=行驶里程×车公里单价
一、客车10座以下,货车2吨以下(含2吨)收费单价0.3元/车公里。
二、客车11-30座,货车2-5吨(含5吨)收费单价0.5元/车公里。
三、客车31-50座,货车5-12吨(含12吨)收费单价0.7元/车公里。
四、客车51座以上,货车12吨以上(含12吨)收费单价1元/车公里。
其他特种车辆按照核定吨位的相应档次货车标准计收。
第六条 下列车辆免收通行费
一、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公安部门执行任务的警车、囚车、医院的救护车、殡葬车。
二、挂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牌照的车辆。
三、执行防洪、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四、自治区法规、规章规定的车辆。
第七条 除第六条规定外,不交通行费强行通过者,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公路上设置收费站(点)的规定》责令其补交通行费,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不超过应交费额五倍以下罚款,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应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由自治区物价局核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收费许可证》,在收费站明显处公布收费标准,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的高速公路通行费专用票据。
第九条 所收资金属预算外资金,须纳入交通厅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全额上缴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全部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公路养护、管理开支。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罚款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收入凭证,罚没收入全额上缴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