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高速公路
2012-02-23 06:59:45
来源: 客运站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为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管理的有关规定,行驶高速公路的车辆发生故障或因交通事故造成交通障碍,应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进行清障工作,并按《重庆市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收取清障费。
一、对高速公路上的事故车和故障车,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清障,作业时应使用高速公路专用清障车,清障费由车方承担。
二、清障应依就地就近原则。事故车应拖运至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指定地点;故障车应拖运至不妨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最近地点。
三、清障费按基价加每公里计价(牵引)或每台时计价(吊装)收取,不足1公里或者台时,按1公里或台时计算。空驶不收费。
四、《重庆市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收费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的高速公路。凡过去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