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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

2012-03-01 19:20:14 来源: 客运站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沈丹高速公路(本溪段)无烟路工程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市经委、市公安局、市高速公路管理处制定的《沈丹高速公路(本溪段)无烟路工程整治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沈丹高速公路(本溪段)无烟路工程整治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高速公路沿线突出的环境问题,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和出行条件,实现创建沈大、沈丹无烟高速公路的目标,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沈大沈丹高速无烟路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8〕1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范围
  
  整治沈丹高速公路(本溪段)无烟路工程涉及本溪满族自治县、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主要包括沈丹高速公路(本溪段)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的大气污染源以及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尾气排放的整治。
  
  二、整治内容
  
  (一)关闭淘汰落后企业。2008年12月31日前,关闭沿线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列入淘汰目录的企业或生产线,主要是小水泥、小钢铁、小碳素污染企业。
  
  (二)加大力度整治现有污染源。对符合产业政策和未列入淘汰目录的企业或生产线进行大气污染源综合治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彻底削除冒黑烟现象。对逾期不能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关闭。
  
  (三)严格控制新污染源。在沈丹高速公路两侧各2000米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新建项目,新建企业一律进入高速公路沿线工业园区,并严格按照园区规划环评选址和布局。
  
  (四)划定限制燃煤区。沈丹高速公路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划定为限制燃煤区,在限制燃煤区内的村、镇和企事业单位,要结合生态省(市)和新农村建设,积极推广液化石油气、秸秆气化、沼气等清洁能源。在高速公路上的所有服务区和收费站要逐步取缔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
  
  (五)严禁尾气未达标车辆和冒黑烟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各县、区要在进出城市的主要收费站口设立督查点位,由环保、公安等部门对进出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尾气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冒黑烟及未达标车辆,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同时要将相关车辆信息通报至车辆户籍所在地的环保、公安交警等部门,督促其维修治理,以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三、工作任务
  
  (一)各有关县、区政府要将创建无烟高速公路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目标责任制。要制定本辖区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做到治理目标与任务明确,治理内容与完成时限具体,责任单位与责任人落实到位,要措施得力,确保实施方案各项目标和任务的完成。
  
  (二)市环保局、市经委、市公安局和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市环保局要加强对高速无烟路行动的统一监管,建立起与有关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调度会,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市经委要会同有关县(区)政府,依法按期取缔和关停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负责对沈丹高速公路(本溪段)沿线各服务区和收费站进行综合整治;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配合市环保局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对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入高速公路。
  
  四、具体要求
  
  (一)各有关县、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整治领导小组,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对重点污染源要有专人负责,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确保按时完成省环保局下达的治理任务。
  
  (二)各有关县、区政府要尽快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排污企业依法下达限期关停通知书;对符合产业政策,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对已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要继续跟踪督查,防止污染反弹。市环保局要定期对各县、区政府治理情况进行调度、考核和通报。
  
  (三)各有关县、区环保部门要加强高速公路沿线污染企业的监管力度和检查频次,加强对高速公路沿线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提高监测频次和监测质量。要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环保年度检测的监管,有效控制机动车辆尾气污染。
  
  (四)加强社会舆论监督,通过新闻媒体对冒黑烟企业和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进行曝光,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市环保局
  
  市经委
  
  市公安局
  
  市高速公路管理处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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