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公路法规

首页
汽车
火车
机票
公交
天气
资讯
问吧
工具
地图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

2012-02-27 05:21:47 来源: 客运站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古永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的通知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国道主干线古永高速公路正式核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报告》(甘交财[2005]99号)收悉。古永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试行期间社会反映平稳。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现将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正式核定如下:
  
  一、收费标准
  
  车辆通行费根据车辆行驶里程收取。货车按出厂时核定载重吨位计收,客车按出厂时核定座位计收(每10 个座位折合1吨)。收费金额以元为单位,金额有小数的按四舍五入进位至元。
  
  1、小车(含6座及6座以下小型客车)按0.35元/车·公里计收;
  
  2、2吨以下(含2吨)各类客、货车按0.55元/车·公里计收;
  
  3、2-5吨(含5吨)以内的各类客、货车按0.80元/车·公里计收;
  
  4、5-10(含10吨)以内的各类客、货车按1.25元/车·公里计收;
  
  5、10-20吨(含20吨)以内的各类车辆按1.60元/车·公里计收;
  
  6、20吨以上的各类车辆按2.00元/车·公里计收。
  
  过往车辆通行费优惠措施及逃漏通行费车辆管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高等级公路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函》(甘价费[2002]364号)规定执行。
  
  二、收费期限
  
  古永高速公路收费还贷期核定为5年,即自2005年8月18日起至2010年8月17日,收费期满后纳入正常的公路养护管理。
  
  三、执收单位要加强收费管理,文明执法,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时参加《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年审,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二○○六年四月五日
上一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授权签 下一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茅
  • 相关阅读

    @2005-2018 闽ICP备2020019188号-8 “扫黄打非”举报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