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安厅关于进入高速公路机
2012-02-29 07:02:34
来源: 客运站
海南省公安厅关于进入高速公路机动车应当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的通告
为了预防和减少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和《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等规定,通告如下:
一、从2001年3月1日起,凡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二、在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将给予机动车驾驶员处一百元罚款,并处吊扣九个月驾驶证和记12分。
三、车主或驾驶员配备的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即GA184-1999《故障车警告标志牌标准》。如公安部交通管理研究所研制生产的SSW99-1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等。
四、为方便车主或驾驶员配备,海南经保实业有限公司在东线高速公路三亚市田独镇路段处、琼山市府城镇凤翔路入口处、琼山市红城湖路海南省党校门口右侧和224国道与海口市工业大道交叉路口处设点经销公安部交通管理研究所研制生产的,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SSW99-1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五、车主或驾驶员要主动购买故障车警告标志牌,随车携带,正确使用,确保高速公路行车安全。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