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
2012-02-22 19:30:56
来源: 客运站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关于印发《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高管局属各单位、东北高速吉林分公司、长春高速有限责任公司、各高速公路交警大队: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进一步规范养护施工行为,建立统一的审批体系,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在已实施的《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高速公路管理实际,特制定《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附件: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补充规定)
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补充规定)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进一步规范养护施工行为,建立统一的审批体系,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在已实施的《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高速公路管理实际,制定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养护施工车辆管理的补充规定
1、本规定所称的养护施工车辆是指所有上高速公路施工的车辆,包括高管局所属施工车辆、东北高速股份公司所属施工车辆、长春高速公路公司所属施工车辆、外雇施工车辆、长余路专业养护公司施工车辆、安装广告等临时性施工车辆。
2、高管局、东北高速股份公司、长春高速公路公司、长余路专业养护公司所属施工车辆必须严格按照《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喷涂标志色,悬挂警示标志,即喷涂桔黄色标志色,配置黄色示警灯(统一在施工车辆前部上方顶端设置一个长型或圆型支架式黄色示警灯,在车辆尾部两侧上方顶端设两个圆型支架式黄色示警灯和车箱尾部两侧设一对红蓝暴闪示警灯),道路施工标志牌(按国标制作),插两面红色刀形旗;指挥车辆和生活用车配置黄色示警灯。
3、外雇临时性施工车辆,施工期间不超过两个月的,可不喷涂桔黄色标志色,但必须配置黄色示警灯,道路施工标志牌,插两面红色刀形旗;施工期间超过两个月的,必须喷涂桔黄色标志色。
4、所有养护施工车辆必须经过审批,领取《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后,方可上路施工。
5、高速公路施工车辆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允许随意改变行驶路线。
6、在高速公路施工作业时,施工车辆必须开启黄色示警灯和双闪警示灯。
7、车辆所属单位未按要求设置标志的,不予审批,不允许上路施工。
8、任何车辆未经审批上路施工的,要终止其施工,限期改正,并以网络和书面等形式对车辆所属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二、关于施工作业现场管理的补充规定
1、本规定所指的施工现场范围包括:移动性作业、临时性作业施工现场和固定作业施工现场。
2、施工现场中的人员、车辆、机具管理,仍按照《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实施。
3、本补充规定对施工现场的标志摆放方式和间距依据国家标准进行了部分修改(具体见附件1-8),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修改后施工现场标志设置图进行设置和现场维护。
4、路政、交警部门应严格按照附件1-8进行养护施工现场检查,发现违章行为,按照《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和本补充规定进行处理。
5、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的单位(含局养护中心和各管理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活动护栏。路政部门应加强对施工作业现场中央活动护栏的管理,发现违反中央活动护栏管理规定的,按照本补充规定给予处理。
三、关于各部门职责的补充规定
1、指挥调度中心职责
(1)负责对养护施工车辆进行施工前的标志核检;
(2)负责对养护施工企业申报车辆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3)负责给标志检验和材料书面审查合格的车辆办理《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
(4)负责审批和办理公益性养护施工车辆的《高速公路施工车辆通行证》;
(5)负责对固定式作业养护施工的审批;
(6)负责车辆安全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
(7)负责各类养护施工保证金扣除、奖励的审批;
(8)负责因施工作业需要开启中央活动护拦的审批;
(9)负责在局网站上发布审批程序、办理说明、步骤和各类表格;
(10)负责汇总全省高速公路施工信息,及时对外发布。
2、养护施工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1)负责对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现场作业管理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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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审核养护施工方案,操作规程及施工图纸的审查。
3、属段养护科职责
负责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封闭现场作业的管理。
4、属段路政科职责
(1)负责对施工车辆标志进行初检;
(2)负责对施工路段的路产实施保护,维护路权;
(3)负责对施工路段中央活动护栏的管理;
(4)负责对移动、临时施工的路政审批工作;
(5)负责将移动、临时施工的审批情况向指挥调度中心报告备案;
(6)负责对固定施工现场的前期踏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7)负责检查施工车辆的《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及标志色喷涂和标志配备情况;
(8)及时纠正施工作业车辆安全标志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9)认真履行《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中赋予的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监督现场破损标志的及时更换。
5、属段交警大队职责
(1)负责交通安全管理,查处施工现场各种交通违章行为,纠正违反交通安全的行为;
(2)负责对移动、临时施工的交通安全审批工作;
(3)负责对固定施工现场的前期踏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4)负责检查施工车辆的《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及安全标志色喷涂和标志配备情况;
(5)及时纠正施工作业车辆安全标志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负责对施工路段中央活动护栏的管理;
(7)认真履行《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中赋予的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规行为。
6、收费站职责
(1)检查、核实《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对于无《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的车辆,有权拒绝其上路施工;
(2)检查施工车辆的标志色喷涂和标志配备情况,对未喷涂标志色、未悬挂标志和未按装示警灯的施工车辆,有权拒绝其上路施工;
(3)放行持有有效《高速公路施工车辆通行证》的施工车辆;
(4)负责向指挥调度中心、分中心报告施工车辆通行情况。
四、关于审批程序和保证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一)施工车辆审批程序
1、所有路面施工的车辆在上高速公路施工前,由属段路政科设专人负责对施工车辆标志进行初检,初检合格的在审批表上加盖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
2、路政科初检合格的,统一由高速公路指挥调度中心代表高管局、高支队联合进行标志核检和审批管理,即高管局由指挥调度中心调度部,支队由指挥调度中心交警中队共同设专人负责。
3、施工车辆标志初检和核检内容包括车辆是否喷涂标志色(外雇临时性施工车辆,施工期间不超过两个月的,可不喷涂桔黄色标志色)、是否按统一规定配置示警灯、是否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是否插两面红色刀型旗等。
4、需审批的施工车辆,由车辆所属单位按规定做好各种安全标志(灯、旗、施工标识)的准备工作,将车开到高速公路指挥调度中心进行标志核检(必要时指挥调度中心可派专人到现场或指定地点统一核检)。
5、经标志核检合格的施工车辆,由车辆所属单位向高速公路指挥调度中心申报以下材料:
(1)车辆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2)驾驶员驾驶证原件、复印件;
(3)外雇车辆,提供雇用合同的原件、复印件;
(4)车辆配置好各种要求标志后的照片3张;
(5)车辆所属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车辆标志完好确认书一份;
(6)路政科初检合格证明;
(7)公安车管部门提供的车辆安全性能审验合格证明。
6、高速公路指挥调度中心对以上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合格的核发盖有指挥调度中心审批专用章的《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车辆标志核检或书面材料审查不合格的施工车辆,高速公路指挥调度中心不予核发《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
7、上路进行养护施工的车辆,必须将《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放置于前挡风玻璃的右下角,以备检查。
8、未持有《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的车辆,不允许上路施工;车况较差、不适应在高速公路上施工作业车辆或三轮车、农用车、畜力车,坚决不允许上路施工。
9、高速公路指挥调度中心对从事公益性养护施工的车辆,统一办理《高速公路施工车辆通行证》,应注明:
(1)通行证编号和有效期;
(2)施工车辆的车号及施工单位名称;
(3)施工车辆《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的编号;
(4)施工车辆通行路线和收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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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施工车辆取得《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上路施工,但需交纳道路通行费;公益性养护施工车辆取得《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和《高速公路施工车辆通行证》后,可以按有关规定上路施工,在指定的收费站间通行。
11、指挥调度中心建立局属各单位施工车辆管理档案,登记现有车辆的车号、照片、颜色及施工时外雇车辆号和管理情况等。
12、各路政科和交警大队负责检查《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及标志色喷涂和标志配备情况,对无许可证上路施工或未喷涂标志色、未悬挂标志、未开启黄色示警灯或双闪警示灯的车辆,视为违规作业,取证后,向指挥调度中心报告,并按照《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和本补充规定有关程序进行处理。
13、收费站负责查验《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和《高速公路施工车辆通行证》;对于无《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的车辆,收费站有权拒绝其上路施工;对未喷涂标志色、未悬挂标志、未开启黄色示警灯或双闪警示灯的车辆取证后,向指挥调度中心和分中心报告。
14、路政、交警、养护、收费等部门对标志不明显、黄色示警灯不亮、刀型旗不醒目或残损的施工车辆,也视为违规作业,取证后,向指挥调度中心报告,并按照《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和本补充规定有关程序进行处理。
(二)养护施工作业审批程序
1、高速公路指挥调度中心代表高管局、高速支队对养护施工作业联合进行审批管理,即高管局由指挥调度中心调度部,支队由指挥调度中心交警中队共同设专人负责。
2、移动性作业和临时性作业审批程序
(1)移动性作业和临时性作业实行一级审批(高速公路行政公益性紧急抢修及高速公路除雪作业除外),即经属段路政科及交警大队审查同意,由路政科和交警大队在施工开始前报高速公路指挥调度中心备案后,可进行施工作业;
(2)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向施工所在地的路政科及交警大队提出施工书面申请和施工方案,填写临时性施工作业审批表(一式四份);
(3)路政科及交警大队进行路面实地踏查;
(4)路政科及交警大队在施工作业审批表上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加盖公章;
(5)若同意施工,路政科与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签定《路产保护协议书》,交警大队与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签定《施工安全协议书》;
(6)路政科和交警大队在施工开始前报高速公路指挥调度中心备案;
(7)临时性施工作业审批表路政科和交警大队各留存一份,高速公路指挥调度中心留存一份,施工单位一份。
3、固定式作业审批程序
(1)对固定式作业实行两级审批,即经属段路政科及交警大队审查同意后,报高速公路指挥调度中心批准后方可施工;
(2)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向高速公路指挥调度中心提出施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施工书面申请书、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养护管理部门的施工批文、安全标志数量清单(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现场安全标志摆放示意图、安全员确认书、施工人员接受高速公路安全生产教育相应记录等;
(3)指挥调度中心书面审查后,由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填写固定施工作业审批表(一式五份);
(4)路政科及交警大队进行路面实地踏查;
(5)路政科及交警大队在施工作业审批表上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加盖公章;
(6)指挥调度中心与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签定《路产保护协议书》和《施工安全协议书》;
(7)指挥调度中心在施工作业审批表上加盖指挥调度中心施工审批专用章,发放《施工许可证》;
(8)固定施工作业审批表高速公路指挥调度中心留存一份,施工单位一份,送高速支队、养护处、路政处各一份,以备各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4、开启中央活动护栏的审批程序
(1)对开启中央活动护栏实行两级审批,即经属段路政科及交警大队审查同意后,由路政科和交警大队报高速公路指挥调度中心批准后方可开启;
(2)养护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期间,如需开启高速公路中央活动护栏,应提前向指挥调度中心提交书面材料,阐明开启原因、地点、时间段及施工作业现场照片,经指挥调度中心批准,属段路政科、交警大队备案后,方可开启;
(3)指挥调度中心书面审查后,由养护施工单位填写中央活动护栏开启审批表(一式四份);
(4)属段路政科及交警大队进行路面实地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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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路政科及交警大队在中央活动护栏开启审批表上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加盖公章。
(6)指挥调度中心在中央活动护栏开启审批表上加盖指挥调度中心施工审批专用章。
(7)中央活动护栏开启审批表高速公路指挥调度中心留存一份,施工单位一份,送路政科及交警大队各一份,以备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8)遇有突发事件需紧急开启中央活动护栏时,经请示属段主管领导同意后,可以临时开启中央活动护栏,并报指挥调度中心备案。
5、指挥调度中心建立高速公路中央活动护栏管理档案,登记中央活动护栏的位置、开启时段和管理等情况,以备查考。
(三)保证金管理
1、施工车辆安全保证金的管理
(1)所有施工的车辆在办理《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向指挥调度中心交纳车辆保证金3000元/辆,作为施工车辆安全标志配置和管理的保证;
(2)对于已取得《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但在施工过程中,标志色不清、不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和使用警示灯的、未插施工旗帜或残损不醒目的、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养护施工车辆,每发现一次一项,由中心报高管局和高速支队主管领导同意后,扣除车辆保证金500元;
(3)交警、路政、养护、收费等部门及个人,凡发现标志色不清、未配置黄色示警灯、未悬挂警示标志、未插施工旗帜的养护施工车辆,在进行取证确认事实后(车辆照片或当事人签字、认证),应将书面情况和证据提交到指挥调度中心;
(4)指挥调度中心在调查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扣除车辆保证金500元。经高管局和高速支队主管领导书面审批后,所扣车辆保证金的30%,奖励报告的交警、路政、养护、收费等部门,20%奖励具体取证报告人员;
(5)建立施工车辆“黑名单”制度,超过两次被扣除车辆保证金的养护施工车辆,将给予警告;超过三次被扣除车辆保证金的养护施工车辆,将吊销其《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取消上路施工资格;被吊销《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的车辆,记入黑名单,以书面或网络公开等方式进行曝光;
(6)养护施工车辆施工结束后,由指挥调度中心收回《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返还车辆保证金剩余部分;对未违规的车辆返还全部保证金;
(7)养护施工车辆路面违章或损坏路产,由交警和路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理。
2、施工现场保证金的管理
(1)施工现场保证金的管理,仍按《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由路政科和交警大队分别收取和管理;
(2)路政科收取路产保证金主要用于路产损坏的补偿和现场安全标志管理的保证;交警大队收取安全保证金主要用于交通事故处理和现场安全管理的保证;
(3)对违章的施工现场要即时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扣除保证金:发现未穿安全标志服一人次,扣保证金200元;发现未按规定摆放施工机械一台次,扣保证金200元;发现未按规定使用活动护栏一次,扣保证金300元;发现现场安全标志未按规定摆放一次,扣保证金500元。路政和交警部门对同一违章事实当日不重复处理和扣款,但对屡教不改的可重复处理,情节严重的可视情节加倍扣款;
(4)对施工单位扣除保证金,应严格按照调查取证、公安分局或管理处主管领导审批、报指挥调度中心批准的程序进行;
(5)按照规定程序扣除的保证金,经高管局和高速支队主管领导书面审批后,所扣车辆保证金的30%,奖励具体交警、路政部门,20%奖励具体取证处理人员,其余交大队或管理处入帐;
(6)养护施工结束后,由路政科和交警大队返还保证金剩余部分;对未违规的施工单位返还全部保证金。
3、关于群众监督
将《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和本补充规定在网上公开,社会广大群众和局属所有人员根据规定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车辆管理有权进行监督,不符要求的,可以向指挥调度中心投诉,一经核实,将按所扣保证金的20%奖励举报人。
五、关于责任的补充规定
1、对于未按《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喷涂标志色,悬挂警示标志和警示灯,并取得《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的施工车辆,不允许上路施工。
2、对于已取得《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的车辆,标志色、警示标志、警示灯同时都不符合规定的,情节严重的,一经发现,指挥调度中心将立即吊销其《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取消其施工资格,对施工单位要进行书面通报、网上曝光、经济处罚,并将车号记入“施工车辆黑名单”,并在网上公布该“施工车辆黑名单”,三年内不予以上路施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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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施工标志和安全设施等管理不善的,由路政和交警部门按照《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4、对施工车辆上路施工和施工现场未按要求管理的,实行“责任倒查制”:
(1)交班前没尽职管理或交接不详,由接班人进行倒查;
(2)交接后没及时尽责进行管理,由交班人进行追查;
(3)对因管理不善而引起事故,造成损失的,由局和支队采取分别稽查的方式进行责任倒查。
5、路政人员发现违规车辆、违规施工、违规使用活动护栏不处理、不报告,对车辆安全标志和施工封路安全设施等初检不负责的,具体责任人、值班组长、值班科长负连带责任,由高管局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并采取书面和网络的形式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6、交警人员发现违规车辆、违规施工、违规使用活动护栏不处理、不报告的,具体责任人、值班中队长、值班大队长负连带责任,由交警支队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部门领导的行政和经济责任,并采取书面形式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7、收费站不履行管理职责,擅自放行违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施工的,具体责任人、值班班长、值班站长负连带责任,由高管局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并采取书面和网络的形式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8、因活动护栏管理不善而引发安全事故,由此引发的诉讼案件由属段管理单位负责。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吉林省高速公路交警支队
二○○六年六月
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审批文书
1、施工车辆标志初检审批表
2、吉林省高速公路固定式施工作业审批表
3、吉林省高速公路施工作业路产保护协议书
4、吉林省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安全协议书
5、吉林省高速公路施工作业中央活动护拦开启审批表
6、吉林省高速公路施工车辆处罚认证书
7、吉林省高速公路施工现场处罚认证书
8、吉林省高速公路施工作业管理奖励保证金审批表
9、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
10、高速公路施工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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