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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

2012-03-02 10:45:42 来源: 客运站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决定 (2004)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决定》已经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0月20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决定
  
  (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条 “车辆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时,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修改为:“车辆载运危险物品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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