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政府与沙乌地阿拉伯王国
2012-02-28 14:55:55
来源: 客运站
中华民国政府与沙乌地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台湾地区南北高速公路计划贷款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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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乌地阿拉伯王国及中华民国。鉴于双方政府与人民间既存之友好关系,为促进及推展此项友善关系,为应中华民国政府所提出之要求对南北高速公路计划提供财务上之支援。
并将回历一三九四年八月十四日亦即西历一九七四年九月一日所达成协议之会谈记录付诸实施,经协议以下各条款:
第一条 沙乌地阿拉伯王国政府提供美金三千万元免息贷款,用作财务上之支援,以协助中华民国执行上述开发计划。
第二条 为执行该项开发计划所发配之款项,照下列办法拨付:
(一) 本合约核准后先付百分之五十。
(二) 其余百分之五十在一九七五年下半年度中拨付。
第三条 为便于相互联系,并安排本贷款分期偿还款项之支付,沙乌地阿拉伯及中华民国政府均将指派两位联络官员,其任务为追踪上述计划之实施及贷款分期偿还之支付事宜。
第四条 本贷款之拨付及偿还均以美金为之。不计利息亦不负担任何税捐。任何金融上或行政上之限制均不适用于本贷款之偿还以及分期付款之兑付。
第五条 中华民国府承诺自收到本贷款第一笔拨付日满五年起十年内平均分十期以原币归还本美金三千万元之贷款。
第六条 为便于对上述计划提供资金,中华民国政府将在其本国之中央银行开立一美金帐户。
第七条 本合约依照两国政府之规章并于双方政府交换会谈纪录以核准文件后开始生效。
签于回历一三九四年十月十六日 (西历一九七四年十月卅一日)
沙乌地阿拉伯王国政府代表
财政大臣
阿赫尔 (签字)
中华民国代表
财政部长
李国鼎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