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
2012-02-25 23:11:49
来源: 客运站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省鼓励投资高速公路项目暂行规定》修改情况的函
省政府办公厅:
根据2006年7月3日李川副省长召开专题会议精神,我委认真研究专题会议提出的各项意见,经商有关部门,现将《福建省鼓励投资高速公路暂行规定》有关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暂行规定第十三条“项目施工期间缴纳的建筑营业税可全额拨补给项目公司。”根据财政厅意见修改为:“项目施工期间,建筑施工单位缴纳的营业税可全额拨给项目公司,作为同级政府对该公司的投资股权,在一定时间内可不参与收益分配。”
二、关于暂行规定第十四条“项目公司5-10年内缴纳的各项税费属省级、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给予全额返还。”根据财政厅意见修改为:“项目公司所在地政府可根据高速公路项目的投资和交通流量情况,在五至十年内将所收取的税费地方分成部分按不低于80%奖励给项目公司。”
三、关于投资者具备勘察、设计、施工等能力可否不再招标问题,我委正在起草《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目前该条例已经省人大二审通过,预计本月底可望三审通过,将成为我省地方性法规。《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二审稿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招标:(一)……(四)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具备自行生产符合项目要求的货物的能力,或者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根据条例草案的意见,我委建议在暂行规定第六条增加第二款:“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的投资者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项目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不招标。”
四、会议的其他意见如法制办意见等直接改在暂行规定中,不再另行说明。
附件:
1、《福建省鼓励投资高速公路项目暂行规定》(报审稿) (略)
2、省财政厅修改意见(略)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