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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

2012-02-25 18:20:26 来源: 客运站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各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公司:
  
  为规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劳务用工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劳务用工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豫政[2007]115号)精神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厅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辖市交通局负责行政区域内社会投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问责制。凡所在项目和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将按照本规定追究相关企业和负责人责任,并与我省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项目法人责任
  
  第四条 项目法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项目开工后,每年要向交通主管部门递交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其中,厅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要向省交通运输厅、其他社会投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要向所在省辖市交通局递交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项目公司要指定一名副经理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各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 设立工程款保障金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各项目要按照《关于建立防止河南省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豫交工[2007]26号)的有关规定,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提取20%存入指定账户,其中:工程质量保证金的15%作为工程款保障金,其余5%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款专用。凡施工企业或相关劳务队伍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项目公司根据公示情况和支付凭证,动用保障金先行垫付;不足部分在合同总价款中扣除。对发生动用保障金支付的,项目公司要在下一次工程计量支付时扣除双倍金额补充存入保障金账户。未发生拖欠问题的施工企业,项目公司要在项目验收时及时退还保障金和质量保证金;交工验收合格后退还50%,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50%。
  
  第六条 在招标文件中要明确农民工工资发放、设立工程款保障金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有关内容,并将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严重违约行为在合同中予以约定。要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项目公司有权监督和检查施工企业及相关劳务队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一旦施工企业或相关劳务队伍发生违约行为,项目公司有权动用工程款保障金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并由施工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项目公司负责监督施工企业和相关劳务队伍与农民工全员签订劳动协议书,要求施工企业递交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并随时掌握项目劳务用工情况。项目公司要设立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用电话,并在各施工标段项目部驻地公示,及时受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八条 项目公司要对施工企业每月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公示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拖欠问题的,项目公司要按照《河南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扣除施工企业相应分数,并及时上报省厅,由省厅视情节对其进行信用评价降级处理。项目公司要在单位工程完工时及春节等重大节假日前夕,对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防止发生拖欠问题。
  
  第九条 项目公司要确保建设资金到位,加快设计变更审批速度,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同时制定强有力的制度措施,确保施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三章 施工企业责任
  
  第十条 施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直接责任,要求相关劳务队伍递交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上一页 1 2 下一页第2页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一条 相关劳务队伍必须具备用工资格,严禁施工企业同不具备用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劳务合作协议,项目公司有权对相关劳务队伍的用工资格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要在项目部驻地设立《劳动法》、《合同法》宣传栏和农民工维权须知公示牌,帮助农民工了解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维权意识。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直接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施工企业或相关劳务队伍要与农民工全员签订用工协议,对农民工工资实行月结算、月支付、月公示制度。施工企业要将每月《农民工工资月结算支付公示表》在项目部驻地和农民工集中地同时公示,并根据公示结果编制《农民工工资月结算支付公示汇总表》。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申报工程计量时必须同时报送自上次计量以后的每月《农民工工资月结算支付公示汇总表》,并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凡不申报《农民工工资清算支付公示汇总表》的,项目公司不得计量支付。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必须把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拨付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代发。凡通过其他中介或个人支付农民工工资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一律由施工企业直接承担相应的补偿支付义务。
  
  第四章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凡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造成上访、堵路堵站的,将按照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追究相关负责人行政责任,同时取消该项目公司和主要负责人评选当年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资格。
  
  第十七条 对不实行月结算、月支付和月公示制度,对提供虚假农民工工资清算支付汇总表、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或恶劣影响的施工企业和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黄牌警告、降低信用等级、限制参与招投标、逐出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等处罚措施;对违反本规定第二章和第三章第十四条的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黄牌警告和建议项目主管单位对其采取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问责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略)
  
  2.农民工工资月结算支付公示表(略)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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