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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高速公路智

2012-03-02 17:23:26 来源: 客运站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高速公路智能计费卡(IC卡)丢失或无法识别相关通行凭证入口信息后车辆通行费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高速公路公司、各区域联网收费营运管理中心、省联合收费公司:
  
  随着我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发展,因车主(驾驶员)丢失高速公路智能计费卡( IC卡)或无法识别相关通行凭证入口信息后引起的计费纠纷成为车辆通行费收费投诉的焦点,为公平、公正、合理解决这一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行驶高速公路车辆的车主(驾驶员)丢失高速公路智能计费卡(IC卡)(下称丢卡)以及持有智能计费卡(IC卡)或粤通卡但无法识别卡内入口信息的(下称入口信息异常),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先根据车牌号码或卡编号查询车辆的入口信息,凡可查询到实际入口信息的,按实际入口计收通行费;不能识别实际入口信息的,按该联网收费区域内可达里程最远入口计收通行费。由于智能计费卡(IC卡)丢失或因物理损坏导致不能识别实际入口信息的车主(驾驶员)应赔偿工本费,每卡最高不超过25元。
  
  二、车主(驾驶员)对丢卡及入口信息异常后计费有异议的,可在5日内向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投诉,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应积极做好调查取证及结果处理等工作,整个投诉处理应在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接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鉴于目前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的日趋完善,凡在投诉事件调查取证过程中有任一有效证据(包括流水、车道日志、抓拍图片、车道录像等,取证要求及定义见附件1)可证明车辆实际入口信息的,或因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原因导致丢卡或入口信息异常的,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向车主(驾驶员)退回多收取的费用。因车主(驾驶员)责任导致丢卡或入口信息异常的,不予退款。
  
  三、凡发生丢卡或入口信息异常的,现场应填写《收费异常处理证明》(见附件2)。相关投诉按《高速公路丢卡或入口信息异常处理机制》(见附件3)处理。
  
  四、各高速公路运营单位要认真处理因丢卡或入口信息异常后引起的投诉,防止引起矛盾激化。
  
  五、以上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高速公路智能计费卡(IC卡)丢失后有关计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1〕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取证要求及定义
  
  车道抓拍图片:车道出入口必须具备图片抓拍功能;抓拍图片必须能够识别必要的车辆主要特征,如车牌等;车道收费系统确保图片保留时间不少于20天。
  
  MTC车道日志:车道日志保存应不少于3个月,内容应包含操作员出入口操作信息,包括车型、是否成功刷卡;车道配置信息,包括地感信息、栏杆信息、红绿灯信息、粤通卡或通行卡卡号、通行时间,出口车道应包含通行费额;明确标志入口车道成功写入粤通卡联网收费信息文件(0012文件)或通行卡收费信息文件(第三扇区)内全部数据内容,出口应包含扣费成功后读入粤通卡联网收费信息文件(0012文件)或通行卡收费信息文件(第三扇区)内全部数据内容。
  
  ETC车道日志:车道日志保存应不少于3个月,内容应包含RSU发送给PC的信息,包括OBU编号、OBU启用日期、车辆参数、卡片类型、卡号、余额、入口站信息及RSU原始帧以及PC归纳后的信息;车道配置信息,包括地感信息、栏杆信息、费显信息、红绿灯信息;明确标志入口车道成功写入粤通卡联网收费信息文件(0012文件)内全部数据内容,出口车道还应包含扣费成功后读入粤通卡联网收费信息文件(0012文件)内全部数据内容。
  
  入口语音报读:入口车道系统在读写粤通卡时,应具备读写成功后的语音报读功能。
  
  附件2:收费异常处理证明(略)
  
  附件3:
  
  高速公路丢卡或入口信息异常处理机制
  
  为规范高速公路收费出现丢卡或入口信息异常时现场处理和事后处理的操作流程,维护车主(驾驶员)的正当权益,确保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正常的收费秩序,根据联网收费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处理机制。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在进行收费操作时,由于车道系统、营运管理、车主(驾驶员)等原因导致丢卡或入口信息异常的,按车辆在联网收费区域内可达里程最远入口进行收费时适用本机制进行相关处理。
  
  一、现场处理
  
  (一)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在遇到丢卡或入口信息异常时,应根据车牌号码或卡编号查询车辆入口信息,或根据车主(驾驶员)报称的入口站查询车辆通过情况,在不影响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尽量缩短现场处理时间,并向受影响的司乘人员做好解释工作。
  
  (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无法核实车辆入口信息或因车主(驾驶员)故意行为导致冲卡、换卡的,可按该车辆在联网收费区域内可达里程最远入口计收通行费。由于智能计费卡(IC卡)丢失或因物理损坏导致不能识别实际入口信息的车主(驾驶员)应赔偿工本费。 上一页 1 2 下一页第2页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高速公路智能计费卡(IC卡)丢失或无法识别相关通行凭证入口信息后车辆通行费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三)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对按丢卡或入口信息异常处理的车辆,应向车主(驾驶员)出具《收费异常处理证明》作为现场处理的凭证,并向车主(驾驶员)提供相应费额的通行费发票和智能计费卡(IC卡)工本费发票。
  
  《收费异常处理证明》应记录收费系统异常提示、现场处理情况及车主(驾驶员)对车辆行驶路线等描述, 由收费人员与车主(驾驶员)共同签名确认。
  
  二、事后稽核及取证
  
  (一)车主(驾驶员)对按联网收费区域内可达里程最远入口进行收费未提出异议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做好相关资料保存工作,将《收费异常处理证明》和该车辆的事后稽核结果存档,并自该异常处理发生之日起妥善保存两年以上。
  
  (二)车主(驾驶员)在发生丢卡或入口信息异常后应于5日内向投诉受理单位投诉,逾期不予受理。非粤通卡用户可向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区域营运管理中心投诉,粤通卡用户可向省联合收费公司投诉,由投诉受理单位发起当次投诉处理流程,相关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协调、配合进行调查取证,投诉受理单位可对取证的结果进行复核。
  
  (三)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在接到投诉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车辆的稽核工作,调查相关车辆的出入口流水、车道日志、车道抓拍图片、车道录像等车辆到达收费站的证据;涉及本区域跨路段取证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请本区域营运管理中心协调相关单位完成调查取证工作;涉及相邻区域的取证工作,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协调区域合建站单位配合调查取证。
  
  (四)省联合收费公司应协助出具按入口信息异常处理的粤通卡车辆的相关通行记录,并给出粤通卡车辆的通行轨迹分析。
  
  (五)各区域营运管理中心应协助和督促相关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按时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并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取证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
  
  三、责任界定
  
  (一)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查询投诉车辆的出入口流水、车道日志、车道抓拍图片、车道录像等车辆到达收费站的证据中有任何一项取证可以证明该车到达过收费站的(因车主或驾驶员故意行为导致冲卡、换卡的除外);持粤通卡车辆通过省联合收费公司提供的该车辆相关通行记录分析确实到达过收费站的;经查证由于路段收费系统故障、营运管理不规范等可能导致丢卡或入口信息异常发生的;在规定的期限内由于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原因造成证据缺失的,界定为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责任。
  
  (三)对取证后无法证明投诉车辆到达过收费站的;由于车主(驾驶员)的故意行为,导致丢卡或入口信息异常的;车主(驾驶员)在现场没有出示通行凭证,但在驶离高速公路后再提交通行凭证的,界定为车主(驾驶员)责任。
  
  (四)粤通卡制作和发行环节导致入口信息异常发生的,界定为省联合收费公司责任。
  
  (五)由投诉受理单位作为责任界定者。对责任界定存在异议的,由省交通厅、物价局进行协调处理。
  
  四、结果处理
  
  (一)对于界定为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承担责任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按照取证查实的入口信息或《收费异常处理证明》中车主(驾驶员)所报入口重新计算通行费,启动相应的退款处理流程向车主(驾驶员)退回多收取的通行费、IC卡工本费。退款工作应在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确认投诉处理结果后1个月内完成,投诉结果及退款情况应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车主(驾驶员)。
  
  (二)对于界定为车主(驾驶员)承担责任的,投诉受理单位应向车主(驾驶员)做好相关收费政策的解释工作。
  
  (三)对于部分入口信息异常处理中涉及的投诉车辆漏缴上一个区域通行费的,投诉受理单位可要求车主(驾驶员)依照查证的通行记录向该区域补缴通行费。
  
  五、防范与整改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进行后续的营运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收费系统的整改,以防范类似的异常情况出现。对于各区域共性的问题,由省有关监管部门推动在全省范围内限期整改。
  
  六、监督协调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与车主(驾驶员)就处理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提请省物价局、交通厅进行协调,省物价局、交通厅协调结果作为当次处理的最终意见。
  
  注:附件2:(请登陆《广东省价格信息网》,网址:http://gdpi.gov.cn查询。)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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