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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绕城公路管理的通告

2012-02-25 17:23:00 来源: 客运站

  南京绕城公路是全封闭、全立交的高等极汽车专用公路。为加强绕城公路的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绕城公路禁止行人及以下车辆行驶:

  (一)各种摩托车(汗轻骑)、电瓶车、三轮车、自行车、人(畜)力车;

  (二)各种拖拉机、非公路施工养护的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翻斗车、农用车和农用客货车等;

  (三)履带车、铁轮车以及有损路面的其他运输机具。

  二、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车辆牵引、试验、教练、路考和试(刹)车;

  (二)设置电杆、变压器、底下管线及其他类似设施;

  (三)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所及其他类似设施;

  (四)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大谷晒场及其他类似堆积物;

  (五)挖掘、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割草、放牧、种植作物及其他类似作业。

  三、进入绕城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有足够的燃油、润滑油、冷却水。一切车辆不得在公路上横穿、调头、倒车、逆行、熄火滑行和穿越中央分隔带。 车辆在绕城公路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小于五十公里,最高时速不得大于一百一一十公里。行驶时速在八十公里以下的,同车道行驶车辆的前后距离不得少于五十米;时速在八十公里以上的,同车道行驶车辆的前后距离不得少于一百米;遇雨、雪、雾或在夜间通行时,同车道行驶车辆的前后距离应增加一倍以上。

  四、禁止在绕城公路上停车、修车、带(下) 乘客或货物。车辆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或在路肩上停车时,必须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在车后五十米设遇警示标志。驾、乘人员不准在行车道上停留,不准拦截其它车辆。

  五、载运危险物品或载物长使、宽废、高陛或重最超过车辆装载规定和公路、桥梁装载标准时,行驶前须经交通、公安管理部门批准,在采取安全措施后按规定时间、半道、时速行驶。

  六、任何单位稠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侵站、损坏、盗窃公路上的各种标志、界碑、护栏、隔离栅网、防护构造物、排水设备、花草树木等各类公路设施。

  七、禁止在公路两侧边沟(坡角护坡道、圾顶械水沟)边缘外二十米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架没管线等,必须符合公路技术标准,并经交洒、公安管埋部门批准。

  八、除交通、公宏部门按规定设置的养护、服务、交通安全管理没施与绕城公路连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公路两侧增设、搭接道口。

  九、任何即位却个人未经交通、公安部门批准,不准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和立交桥、跨线桥、机耕人行通道、匝道上设置广告牌,张贴广传、标语。

  十、禁止通行的车辆私人员及牲畜进入绕城公路,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由行人、禁行车辆驾驶员、、牲畜所有人自行负责,并依法追究其交通事故责任。

  十一、交通、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备自职责,加强对绕城公路的管理,对违反本通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处罚。

  对阻碍执法、施工、侮辱、欧打执法、施工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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